『壹』 開辦液化氣配送站點需要辦理什麼證件
1、申請燃氣經營許可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①符合燃氣發展規劃要求。
②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
③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設施。
④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⑤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
⑥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專業培訓並經燃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
⑦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申請燃氣經營許可的,應當向發證部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並對其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①燃氣經營許可申請書。
②燃氣氣質檢測報告;與氣源供應企業簽訂的供用氣合同書。
③申請人對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情況,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等人員的專業培訓考核合格情況,固定的經營場所(包括辦公場所、經營和服務站點等)的產權或租賃情況,企業工商登記和資本結構情況的說明。
④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材料。
⑤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溫馨提示: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實際辦理所需材料為准。
應答時間:2021-04-16,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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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重慶市液化石油氣經營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液化石油氣的經營管理,根據國務院《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液化石油氣(以下簡稱液化氣),是指以丙烷、丁烷為主要成分作為燃料使用的液態石油氣體及其合成燃料。第三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液化氣經營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經營者),以及對液化氣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的行政機關,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四條市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液化氣經營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液化氣中長期發展規劃,合理設置經營網點;
(二)審查經營者資格,核發《化學危險物品經營許可證》;
(三)指導和監督經營活動查處違法經營行為;
(四)負責經營人員專業知識的培訓和考核;
(五)會同有關部門對液化氣儲配站(場)的建設進行定點審查及竣工驗收;
(六)協助價格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液化氣銷售價格;
(七)協助公安消防部門做好對液化氣經營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協助公安消防、技術監督、勞動等行政管理部門調查處理重大液化氣事故。第五條區縣(自治縣、市)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第四條除第(二)項之外的主要職責負責本轄區液化氣的經營管理工作。第六條有關部門應依法按照各自職責實施對液化氣行業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液化氣批發經營者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劃國家規范要求的液化氣儲配站(場);
(二)有穩定的、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液化氣氣源;
(三)有熟悉本專業的中級以上技術管理人員;
(四)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五)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壓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
(六)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計量器具;
(七)有防火防爆設施及其管理現任制;
(八)有符合消防技術規范、技術標準的安全管理制度;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條件。第八條液化氣零售經營者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網點規劃的液化氣供應站(點);
(二)有符合國家規范要求的儲存設施和營業場所;
(三)有液化氣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四)有符合國家規范的防火防爆設施及其責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第九條從事液化氣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按下列程序申辦《化學危險物品經營許可證》:
(一)向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經營申請,填報《化學危險物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所在地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自收到《化學危險物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之日起10日內,應會同公安消防部門進行初審並填寫初審意見書,報市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三)市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自收到初審意見書之日起10日內,符合條件的核發《化學危險物品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從事液化氣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憑《化學危險物品經營許可證》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辦《營業執照》。第十條禁止偽造、轉讓、出借、出租、買賣、塗改《化學危險物品經營許可證》。第十一條經營者運輸液化氣應憑《化學危險物品經營許可證》及《營業執照》向交通和公安消防管理部門分別申辦《危險物品運輸許可證》和《化學危險物品准運證》。第十二條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每年應對液化氣經營者資格進行復查,復查合格的,准予繼續經營。第十三條經營者歇業,應提前30日向當地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提出申請,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收回《化學危險物品經營許可證》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歇業手續。第十四條經營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從罐車直接充裝液化氣鋼瓶;
(二)禁止私自處理殘液和在液化氣鋼瓶之間翻倒液化氣,充裝液化氣和排除殘液必須在液化氣儲配站(場)內因定設施上進行;
(三)按期向具備法定資格的檢驗單位提出申請,對液化氣儲罐、壓力管道、壓力表、罐車及鋼瓶進行檢驗,建立完整的設備檔案;
(四)經營場所實行一點一證,禁止無證經營;
(五)批發經營者必須在查驗《化學危險物品經營許可證》後,方可向零售經營者供氣;
(六)與用戶簽訂供氣合同,為用戶代辦保險手續;
(七)液化氣必須儲存在專門的倉庫內,經營網點必須限量存放;
(八)充裝前鋼瓶內的殘液不得超過0.5公斤,充裝的液化氣質量和計量應符合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標准;
(九)從業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培訓考核;
(十)自覺接受商品流通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十一)執行價格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液化氣價格。
『叄』 寧波市液化石油氣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本市液化石油氣管理,促進液化石油氣事業健康發展,保障社會公共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液化石油氣(以下簡稱液化氣),是指以丙烷、丁烷為主要成份的混合烴類氣體燃料。
本規定所稱管道液化石油氣,是指由管道輸送供給生活、生產等使用的液化氣,包括氣化站強制氣化供應、液化氣摻混空氣供應等。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液化氣儲存、輸配、灌裝、氣化、經營、使用以及液化氣建設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和燃氣用具的生產、經營,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第四條寧波市市政公用局主管本市的液化氣行業,市城市燃氣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燃氣辦)負責液化氣行業管理的具體工作。
各縣(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轄區的液化氣行業。第五條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液化氣生產、運輸、儲存、輸配所用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鋼瓶的安全監察工作;公安消防部門負責液化氣的消防監督工作;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液化氣的計量和計量器具的質量監督工作。
規劃、工商行政、環境保護、物價等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做好液化氣的管理工作。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六條發展城市液化氣,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城市液化氣專業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新建住宅區和舊城區的成片改造,按照城市液化氣專業規劃要求,配套建設液化氣工程。第七條液化氣建設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建;安裝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的施工單位,還須經省勞動部門的審查批准;涉及消防工程的,必須經省公安消防部門審查批准。
外地設計、施工單位來本市承接液化氣建設工程項目的,必須經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驗證。第八條液化氣供應站、液化氣瓶組氣化站和非營業性液化氣供應單位貯瓶庫等建設工程,在市區范圍的,由市市政公用局審批;在各縣(市)的,由當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管道液化氣氣化站和具有液化氣運輸、儲存、灌裝、供應綜合功能的液化氣儲灌站建設項目,應當按規定報省液化氣主管部門審批。第九條液化氣工程建設單位向液化氣主管部門提出建設項目申請時,應當遞交其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無主管部門的建設單位應遞交鎮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同時將申請書抄報同級公安消防、勞動部門。
需由上級液化氣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應當由液化氣主管部門逐級審核上報。第十條液化氣建設工程必須進行可行性論證、設計會審;工程施工必須保證質量,確保安全可靠。工程竣工時,必須按有關規定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液化氣建設工程的設計會審和竣工驗收,由批准該工程的液化氣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規劃、公安消防、勞動、環保等部門進行。第十一條液化建設工程竣工後的通氣作業,必須有嚴格的安全防範措施;首次進行作業,必須在公安消防部門的監督配合下,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指揮操作。第三章儲灌、輸配和經營管理第十二條經營液化氣實行資質管理制度。經營單位必須取得液化氣主管部門核發的《城市燃氣企業資質證書》和《浙江省液化氣供應企業資質證書》方可經營液化氣。第十三條生產、經營液化氣的單位不得向無資質的單位成車(槽車)供應液化氣。
液化氣瓶組氣化站必須經液化氣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取得《寧波市液化氣瓶組氣化站經營證》後,方可投入使用。
液化氣代灌(充)站必須經液化氣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取得《寧波市液化氣代灌站(車)准營證》後,方可從事代灌(充)液化氣業務。第十四條管道液化供氣實行統一規劃,分步實施,由市、縣(市)液化氣主管部門確定有資質的供氣企業負責管道液化氣工程的建設和供氣。第十五條液化氣儲灌站和管道液化氣氣化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生產和技術設備、消防和勞動安全、環境保護、計量器符合有關規定;
(二)有適應生產、安全、經營需要的管理機構和一定比例的專業技術人員以及持有上崗證的液化氣灌裝工、運行工、檢修工等操作人員;
(三)有足夠的生產經營資金和符合規定的液化氣儲配、灌裝和運輸設施;
(四)有適應生產、安全、經營需要的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肆』 LNG液化天然氣運輸都需要車輛、人員及其他哪些資質
根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 2005年 第 9 號 )
第二章 運輸許可
第八條
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從業人員:
1.專用車輛的駕駛人員取得相應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
2.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
『伍』 開辦瓶裝液化氣配送站點需要辦理什麼證件
一、開辦瓶裝液化氣配送站點所需證件如下
1、液化氣經營許可證;
2、營業執照。
二、從事液化氣經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依法設立的液化氣儲配站或瓶裝供應站(點);
2、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3、有安全管理機構或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4、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與之相適應的裝備和人員;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5)液化石油氣運輸需要什麼資質擴展閱讀:
1、液化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
液化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
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經營者應當在期滿前三個月,向發證機關申請,經發證機關確認,經營期內沒有發生安全事故且沒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液化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延長三年。
2、液化氣配送站改建管理
申請改建、擴建液化氣儲配站或瓶裝供應站(點)的液化氣經營者,在改建、擴建期間應當中止經營活動,由發證機關收回液化氣經營許可證。
改建、擴建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後,具備經營條件的,由發證機關發還經營許可證。
『陸』 經營石油液化氣需要具備條件 普通公民可以經營石油液化氣嗎 需要辦理哪些證件等等。
第一有有合適的場地,第二要經過消防驗收,同時要辦理消防許可證,工商許可證,還有危險化學儲存許可。普通公民可以經營,
『柒』 辦運液化氣要那些證件
從事液化氣運輸屬於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八十條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二條的規定,應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取得道路運輸許可。
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實施處罰。
車況要達到一級標准。並辦理相關的危險品運輸許可證。車輛要配備司機(需要有危險品運輸上崗證)、押運員(需要有危險品押運員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