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工程保修金怎麼計算
工程質量保修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或施工單位在工程保修書中承諾,在建築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後,從應付的建設工程款中預留的用以維修建築工程在保修期限內和保修范圍內出現的質量問題的資金。
保修期滿,承包人履行了保修義務,發包人應在質量保修期滿後14天內結算,將剩餘保修金和按工程質量保修書約定的銀行利率計算的利息一起返還承包人。
缺陷責任期:指承包單位對所完成的工程產品發生質量缺陷後的修補預留的金額。按照陳印大師的說法,缺陷責任期的定義是:如房屋設計是按照七級抗震設防烈度來設計的,其目的是要保證房屋在七級地震的情況下不損壞。
(1)工程保修費用如何扣除擴展閱讀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Ⅱ 工程保修金的扣除方式一般有哪些
最常用的方式,就是最後工程結算的時候,按照結算價和約定的質保金比例,計算質保金金額,在最後一次付款的時候扣除質保金之後付清別的款項
還有一種就是按照合同約定每次付款的時候,在應付款金額乘以質保金比例的金額扣除不支付,也就是每次付款都扣除相應的質保金比例
第三種,在工程開始或者結束的時候,在工程款之外,單獨收取質保金
Ⅲ 質保金怎麼扣
法律分析:質量保證金的扣留手續,主要有兩種:
1、逐次扣留,即發包人在支付工程進度款時按比例逐次扣留;
2、一次性扣留,即發包人在工程竣工結算時一次性扣留質量保證金。
在合同雙方未有另行約定的情況下,原則上則適用第一種方式,即在支付工程進度款時逐次扣留。這也是實踐中發包人最經常採用的質保金扣留方式。但是,如果實踐中承包人已按合同約定提交履約保證金,這一常規性的質保金扣留方式,將與關於竣工前已繳納履約保證金,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保金的規定發生沖突。從合法性考慮,今後發包人應盡量採用在工程竣工結算時一次性扣留質保金的方式,或採用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要求承包人提交質量保函的方式。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修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第十條 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應於14日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後14日內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逾期支付的,從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付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14日內不予答復,經催告後14日內仍不予答復,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不支付全額,而按照規定,扣留一定比例的質保金。我國民事法律規范規定,扣留的比例可以自由協商確定,但是不得超過規定工程總價款的3%,否則扣留比例過程多,需要支付利息。
Ⅳ 建設單位在保修期內自行對工程進行維修,維修費用是否可以從質量保修金中扣付
《建築法》第62條規定:「建築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1條規定:「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9條規定:「房屋建築工程在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築所有人應當向施工單位發出保修通知。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後,應當到現場核查情況,在保修書約定的時間內予以保修。發生涉及結構安全或者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緊急搶修事故,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後,應當立即到達現場搶修。」第12條規定:「施工單位不按工程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的,建設單位可以另行委託其他單位保修,由施工單位承擔相應責任。」由此可見,建設單位在工程質量保修期內如發現工程出現質量缺陷,應當先履行向施工單位發出保修通知義務,如施工單位在質量保修書約定時間或合理時間內拒絕履行或不履行保修義務的,建設單位才可自行或委託其他單位保修,維修費用可以從質量保修金中扣付。如建設單位未先履行向施工單位發出保修通知義務,擅自對工程進行維修,因該維修行為不符合規定,則維修費用不能從質量保修金中扣付。
Ⅳ 如何從工程款中扣除其他費用開銷
摘要 您好,有關工程款的費用扣除做賬流程如下
Ⅵ 發包人能否自行保修,並扣除保修費用後再返還剩餘保修金
發包人可以自行保修,並扣除保修費用後再返還剩餘保修金,但應遵循雙方的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
根據《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九條規定,房屋建築工程在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築所有人應當向施工單位發出保修通知。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後,應當到現場核查情況,在保修書約定的時間內予以保修。該《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施工單位不按工程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的,建設單位可以另行委託其他單位保修,由原施工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涉及到承包人不履行保修義務的情況下,發包人另行委託第三人保修,保修費用從承包人預留的保修金中直接扣除時應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首先在工程出現保修范圍內的質量問題需要保修時,發包人應向承包人履行通知義務,便於承包人及時到現場進行核查,確定保修時間或方案。發包人在未履行通知義務的情況下,擅自委託第三人對工程進行保修,容易出現發包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承包人利益的情形。
審判實踐中,發包人是否進行了有效通知是雙方存在爭議的焦點之一。因為合法有效的通知可以解決:確定工程質量問題的原因(是否屬於承包人責任問題);工程維修所花費用問題;工程所花維修費用承擔問題。
所以,發包人在履行有效通知的情況下。由於承包人不履行保修義務或履行保修義務不符合規定,發包人委託第三人進行保修後,承包人抗辯保修項目是否屬於保修范圍及保修費用是否合理,應由承包人進行舉證。如果承包人無法證明保修項目不在或者超出保修范圍,或者保修費用過高等,應由承包人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發包人自行或委託第三人進行保修的費用可以直接從承包人預留的保修金中予以扣除。如果發包人支付的保修費用超過承包人預留的保修金數額的,發包人可以另行起訴要求承包人承擔超過保修金數額的保修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