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保險公司在經營保險業務中需要支付哪些運營成本
主要為兩個部分:銷售成本和日常管理成本。
1)銷售成本(銷售費用) 包括:手續費(給中介渠道或代理人的傭金)、銷售激勵、渠道維護、銷售人力成本 (非代理人制)、銷售促銷活動費用(含宣傳物料、禮物、競賽等費用)
2)日常管理成本:人力成本(中後台人力成本)、辦公場地租金、辦公費用(文具、列印機、飲用水、電等)、稅、其他行政費用。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九十二條 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
(一)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等保險業務;
(二)人身保險業務,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業務。
同一保險人不得同時兼營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但是,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定,可以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
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核定。保險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業務范圍內從事保險經營活動。
保險公司不得兼營本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外的業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六十八條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二億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經營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十九條設立保險公司,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二億元。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經營規模,可以調整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於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限額。
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第七十條申請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向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保險公司的名稱、注冊資本、業務范圍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籌建方案;
(四)投資人的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背景資料,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五)投資人認可的籌備組負責人和擬任董事長、經理名單及本人認可證明;
(六)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十一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設立保險公司的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籌建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七十二條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批准籌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內完成籌建工作;籌建期間不得從事保險經營活動。
第七十三條籌建工作完成後,申請人具備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設立條件的,可以向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提出開業申請。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開業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開業的決定。決定批準的,頒發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七十四條保險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保險公司承擔。
第七十五條保險公司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書;
(二)擬設機構三年業務發展規劃和市場分析材料;
(三)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及相關證明材料;
(四)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十六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保險公司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頒發分支機構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七十七條經批准設立的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憑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⑵ 保險業務監管費收費標准
保險代理人資格考試需要繳費。
保險代理人資格考試費和保險經紀人資格考試費
保監會在組織保險代理人資格考試和保險經紀人資格考試時,向報名參加考試人員收取考試費。
2015年財政部規范保險代理人資格考試費用
一、保險業監管費
(一)保監會對納入監管范圍的各類保險公司(含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專門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含保險中介集團公司)、外國保險機構代表處和其他經批准設立的保險機構(以下稱被監管單位),收取機構監管費。其中:對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專門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按其上年末注冊資本金(新設機構按當年注冊資本金)一定比例收取;對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按其上年末營運資金(新設機構按當年營運資金)一定比例收取;對外國保險機構代表處按定額收取。
注冊資本金、營運資金的具體數額以外部審計機構審計的上年末會計報表為准。
(二)保監會對納入監管范圍的各類保險公司、專門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收取業務監管費。其中:對保險公司按其上年自留保費一定比例收取。在會計核算時,區分保險風險和其他風險進行分拆處理和重大保險風險測試後,不確認為保費收入部分(涉及分紅險、投連險、萬能險、變額年金和非壽險投資型等業務),按其上年銷售額一定比例收取;對專門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按其上年代辦業務營業收入一定比例收取。
自留保費是指保費加上分入保費減去分出保費。保費是指投保人按保險合同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的全部款項。分出保費是指保險機構向境內保險機構分出的保費(不包括向境外保險機構分出的保費)。
自留保費、銷售額、代辦業務營業收入的具體數額以外部審計機構審計的上年末會計報表為准。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專門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應繳納的保險業監管費,由其法人機構統一繳納。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和外國保險機構代表處應繳納的保險業監管費,由各分公司和代表處繳納。被監管單位應於每年7月31日前繳納當年的保險業監管費。
(四)對下列情形減免保險業監管費:
1、對政策性保險公司免收保險機構監管費,對政策性保險公司經營的政策性業務免收保險業務監管費。
2、對農村保險互助社免收保險機構監管費和業務監管費。
3、對保險公司經營的農業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農村小額人身保險、計劃生育保險和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業務免收保險業務監管費。
農業保險是指保險機構根據農業保險合同,對被保險人在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生產中因保險標的遭受約定的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險事故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保險活動。
4、對開業不滿(含)3年(以開業時間的自然年份計算)的保險公司、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和專門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減半收取保險機構監管費。
二、保險代理人資格考試費和保險經紀人資格考試費
保監會在組織保險代理人資格考試和保險經紀人資格考試時,向報名參加考試人員收取考試費。
三、上述收費項目的具體收費標准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另行制定。
四、收費單位應按規定使用財政部統一印製的票據。
五、上述收費收入全額繳入中央國庫,納入中央財政預算管理。具體收繳辦法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執行。被監管單位將保險業監管費繳入中央國庫後,要將繳款憑證復印件分送被監管單位企業法人(或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和外國保險機構代表處)所在地保監局和財政部駐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備案。保監會開展保險業監管及組織考試工作所需經費,由財政部通過部門預算統籌安排。
六、收費單位應嚴格按上述規定執行,不得自行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或調整收費標准,並自覺接受財政、價格、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對違規多征、減免或緩徵收費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七、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家計委關於批准收取保險業務監管費的通知》(財綜字[1999]123號)、《財政部國家計委關於中國精算師(准精算師部分)和保險中介人資格考試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財規[2000]37號)、《財政部國家計委關於同意繼續收取保險業務監管費的復函》(財綜[2001]86號)以及其他與本通知不符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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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什麼是保險代理手續費,保險代理手續費有哪些法律規定
保險代理手續費是保險傭金,是指保險代理人依據保險代理合同,在保險人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依法向保險人收取的勞務費。保險傭金只限於向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根據《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第五十一條保險經紀人應當妥善保管業務檔案、會計賬簿、業務台賬、客戶告知書以及傭金收入的原始憑證等有關資料,保管期限自保險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保險期間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於5年,保險期間超過1年的不得少於10年。
第五十二條保險經紀人為政策性保險業務、政府委託業務提供服務的,傭金收取不得違反中國保監會的規定。
(3)保險監管中介費用有哪些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條保險傭金只限於向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第一百三十一條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六)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或者保險金;
(八)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
(十)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第一百三十二條本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適用於保險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
⑷ 保險中介業務監管費
保險業監管費由機構監管費和業務監管費兩部分組成,具體收費標准如下:
(一)機構監管費。
1.對各類保險公司按照注冊資本金(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按照營運資金)的0.4‰收取,其中,保險集團公司、保險控股公司每年每家不超過200萬元。
2.對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按照注冊資本金的1‰收取,每年每家不低於30萬元,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3.對專門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保險代理、保險經紀、保險公估機構以及保險中介集團公司按照注冊資本金的0.4‰收取,每年每家不低於3000元,最高不超過5萬元。
4.對外國保險機構代表處按照每年每家2萬元收取。
(二)業務監管費。
降低對保險公司和專門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收取的業務監管費收費標准。
1.對保險公司經營的責任保險、信用保險和短期健康保險按年度自留保費的0.6‰收取;對意外傷害保險、除責任保險和信用保險以外的其他財產保險按年度自留保費的0.8‰收取;對人壽保險、長期健康保險業務按年度自留保費的0.4‰收取。上述自留保費是指保費加上分入保費減去分出保費。保費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的全部款項。分出保費是指保險機構向境內保險機構分出的保費(不含向境外保險機構分出的保費)。
其中:對於在會計核算時,區分保險風險和其他風險進行分拆處理和重大保險風險測試後,不確認為保費收入的部分(涉及分紅險、投連險、萬能險、變額年金和非壽險投資型等業務),按照年度銷售額的0.4‰收取。
2.對專門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按年度代辦業務營業收入的0.4‰收取。
按照「優化收費結構、減輕企業負擔」原則,對因監管費政策調整導致繳費增加的保險機構,其2014年和2015年應繳監管費仍按照本通知印發前規定的2013年收費標准執行;其2016年和2017年應繳監管費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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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我國健康保險業務的監管費是多少
保險業監管費由機構監管費和業務監管費兩部分組成,具體收費標准如下:
(一)機構監管費。
1.對各類保險公司按照注冊資本金(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按照營運資金)的0.4‰收取,其中,保險集團公司、保險控股公司每年每家不超過200萬元。
2.對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按照注冊資本金的1‰收取,每年每家不低於30萬元,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3.對專門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保險代理、保險經紀、保險公估機構以及保險中介集團公司按照注冊資本金的0.4‰收取,每年每家不低於3000元,最高不超過5萬元。
4.對外國保險機構代表處按照每年每家2萬元收取。
(二)業務監管費。
降低對保險公司和專門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收取的業務監管費收費標准。
1.對保險公司經營的責任保險、信用保險和短期健康保險按年度自留保費的0.6‰收取;對意外傷害保險、除責任保險和信用保險以外的其他財產保險按年度自留保費的0.8‰收取;對人壽保險、長期健康保險業務按年度自留保費的0.4‰收取。上述自留保費是指保費加上分入保費減去分出保費。保費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的全部款項。分出保費是指保險機構向境內保險機構分出的保費(不含向境外保險機構分出的保費)。
其中:對於在會計核算時,區分保險風險和其他風險進行分拆處理和重大保險風險測試後,不確認為保費收入的部分(涉及分紅險、投連險、萬能險、變額年金和非壽險投資型等業務),按照年度銷售額的0.4‰收取。
2.對專門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按年度代辦業務營業收入的0.4‰收取。
按照「優化收費結構、減輕企業負擔」原則,對因監管費政策調整導致繳費增加的保險機構,其2014年和2015年應繳監管費仍按照本通知印發前規定的2013年收費標准執行;其2016年和2017年應繳監管費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