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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權糾紛費用賠償如何計算

發布時間: 2022-12-09 11:10:35

⑴ 國家賠償中,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數額如何計算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分別不同情況來計算賠償金額。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造成嚴重後果」:(一)無罪或者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六個月以上;(二)受害人經鑒定為輕傷以上或者殘疾;(三)受害人經診斷、鑒定為精神障礙或者精神殘疾,且與侵權行為存在關聯;(四)受害人名譽、榮譽、家庭、職業、教育等方面遭受嚴重損害,且與侵權行為存在關聯。

受害人無罪被羈押十年以上;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經鑒定為重傷或者殘疾一至四級,且生活不能自理;受害人經診斷、鑒定為嚴重精神障礙或者精神殘疾一至二級,生活不能自理,且與侵權行為存在關聯的,可以認定為後果特別嚴重。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一般不少於一千元;數額在一千元以上的,以千為計數單位,一般在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下(包括本數)酌定,特殊情形下可以超過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百分之五十。

⑵ 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賠償標准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健康權糾紛可以不賠嗎?
1、健康權糾紛不可以不賠償。
2、健康權糾紛,也有責任劃分,比如雙方打架,如果受害人先動手,孩子是無理取鬧,法院就可能會認定受害人承擔次要責任。
3、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但如果應承擔相應責任但是拒不賠償,情節惡劣的,可向法院起訴,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七條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⑶ 健康權糾紛賠償標准

法律分析: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具體賠償金額需要根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決定。

1、行為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2、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3、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到第二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⑷ 健康權糾紛賠償標准

法律分析:

健康權糾紛賠償標准: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受害人因傷致殘的,還有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後續治療費;受害人死亡的,還有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條 自然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害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的,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施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第十七條。

⑸ 侵犯生命健康權賠償應該怎樣計算

法律分析: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數額,應當以職工年平均工資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數的方法計算。年平均工資以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字為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四條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一)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三)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准,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執行。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⑹ 健康權糾紛賠償標准

發生健康權糾紛的,受損害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人身損害賠償,其中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條 自然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害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的,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施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⑺ 侵犯健康權的賠償標准

法律分析:侵害健康權的常規賠償包括下列項目∶(1)醫療費∶指醫院對造成傷害的當事人進行治療所收取的費用。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處方和醫葯費、住院費、掛號費、檢查費等單據確定。(2)誤工費;( 3)護理費;( 4))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營養費﹔( 5)交通費;(6)住宿費。同時,受害人遭受精神痛苦,肉體痛苦,後果嚴重的,還可要求精神撫慰金賠償,人民法院可根據受害人精神損害程度、加害人的過錯程度、具體的侵權情節、加害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與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酌定具體的精神撫慰金賠償數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四條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一)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三)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准,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執行。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⑻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應如何計算

法律分析: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