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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的個稅為什麼不減費用

發布時間: 2022-07-05 05:59:04

❶ 律師的工資收入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僱用的律師是雇員的(指合夥制律師事務所不負擔辦理案件的交通費等費用的雇員律師),其取得的分成收入扣除30%費用後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按當月實際取得的收入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❷ 關於律師和律所交個稅情況

我不理解
你寫出的那個
a和律所的個稅計算
A應納個稅=[7000*(1-30%)-2000]*15%-125=310元;律所應繳納個人所得稅=(3000-費用-准予扣除的稅金)*5%。????為什麼是這樣算?
按你給出的意思
a和律所應該是承包的關系
律所為什麼交個稅呀?應該交營業稅呀?營業稅
直接10000*5%=500
確認收入
借:庫存現金
1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0
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7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
7000
稅金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500
貸:應交稅費-營業稅
500
發個人錢的時候
借:應付職工薪酬
7000
貸:應交稅費-個稅(代扣)1120
庫存現金
5880
至於他個人的這個個稅
我認為你那個也不對
他這個提成
應該按
個稅中的勞務報酬
核算
而不是按工資核算
我個人認為
個稅
應該這樣算
應繳個稅=(7000-7000*20%)*20%=1120元

❸ 兼職律師從律所取得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由律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代扣稅款時不再減除個人所得稅法規

你好同學:目前的規定是這樣的,兼職的人員要年底匯繳,所以目前不再扣除,其它的費用,事務所的會計可能不知道你還有多少收入,所以年底時匯繳時多退少補。
如果懂了記得點結速 並評價喲。

❹ 律師個人所得稅扣除辦案費用35%還有效嗎

法律分析:在計算出資律師個人所得稅時可按其提成收入的30%扣除辦案費用支出(包括交通費、資料費、通訊費及聘請人員等費用支出),即應將出資律師取得的辦案提成收入的70%作為應稅收入。在這種情況下,合夥律師事務所先將出資律師取得的辦案提成收入作為合夥律師事務所的費用支出(不能同時再用辦案支出發票在該合夥律師事務所報銷),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應再將辦案提成收入的70%計入該合夥律師事務所年度經營所得中。

法律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 第五條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作為律師事務所雇員的律師從其分成收入中扣除辦理案件支出費用的標准,調整為在律師當月分成收入的35%比例內確定。

❺ 您好,老師,為什麼律師兼職按"工資薪金"計算個人所得稅,而其他人兼職按&quo

這是特殊的處理,持證兼職律師是按工資交個稅,不扣除5000
其他兼職人員是按勞務報酬處理的

❻ 律師的個稅

法律分析:律師費屬於咨詢服務類,增值稅稅率應該為6%。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規范稅收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的各種稅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❼ 作為律師事務所雇員的律師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費用扣除是怎樣規定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49號)第五條規定:「作為律師事務所雇員的律師與律師事務所按規定的比例對收入分成,律師事務所不負擔律師辦理案件支出的費用(如交通費、資料費、通訊費及聘請人員等費用),律師當月的分成收入按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扣除辦理案件支出的費用後,余額與律師事務所發給的工資合並,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律師從其分成收入中扣除辦理案件支出費用的標准,由各省稅務局根據當地律師辦理案件費用支出的一般情況、律師與律師事務所之間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關參考因素,在律師當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內確定。」

❽ 律師們要怎麼繳納個稅

情況不同,交稅也不同,具體如下:

(1)律師個人出資興辦的獨資和合夥性質的律師事務所的年度經營所得,作為出資律師的個人經營所得,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在計算其經營所得時,出資律師本人的工資、薪金不得扣除。

(2)合夥制律師事務所應將年度經營所得全額作為基數,按出資比例或者事先約定的比例計算各合夥人應分配的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律師事務所支付給雇員(包括律師及行政輔助人員,但不包括律師事務所的投資者)的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4)作為律師事務所雇員的律師與律師事務所按規定的比例對收入分成,律師事務所不負擔律師辦理案件支出的費用(如交通費、資料費、通訊費及聘請人員等費用),律師當月的分成收入,按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確定的不高於律師當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內,扣除辦理案件支出的費用後,余額與律師事務所發給的工資合並,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5)兼職律師從律師事務所取得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律師事務所在代扣代繳其個人所得稅時,不再減去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以收入全額(取得分成收入的為扣除辦理案件支出費用後的余額)直接確定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6)律師從接受法律事務服務的當事人處取得的法律顧問費或其他酬金,均按勞務報酬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8)律師的個稅為什麼不減費用擴展閱讀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49號)

第一條 律師個人出資興辦的獨資和合夥性質的律師事務所的年度經營所得,從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徵收企業所得稅,作為出資律師的個人經營所得,按照有關規定,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在計算其經營所得時,出資律師本人的工資、薪金不得扣除。

第二條 合夥制律師事務所應將年度經營所得全額作為基數,按出資比例或者事先約定的比例計算各合夥人應分配的所得,據以徵收個人所得稅。

第四條 律師事務所支付給雇員(包括律師及行政輔助人員,但不包括律師事務所的投資者,下同)的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第五條 作為律師事務所雇員的律師與律師事務所按規定的比例對收入分成,律師事務所不負擔律師辦理案件支出的費用(如交通費、資料費、通訊費及聘請人員等費用),律師當月的分成收入扣除辦理案件支出的費用後,余額與律師事務所發給的工資合並,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六條 兼職律師從律師事務所取得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律師事務所在代扣代繳其個人所得稅時,不再減除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以收入全額(取得分成收入的為扣除辦理案件支出費用後的余額)直接確定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兼職律師應於次月7日內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並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兼職律師是指取得律師資格和律師執業證書,不脫離本職工作從事律師職業的人員。

第七條 律師以個人名義再聘請其他人員為其工作而支付的報酬,應由該律師按「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負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為了便於操作,稅款可由其任職的律師事務所代為繳入國庫。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

第二條 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利息、股息、紅利的征稅問題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並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夥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規定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❾ 律師辦案支出費用如何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3號)文件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49號)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作為律師事務所雇員的律師從其分成收入中扣除辦理案件支出費用的標准,由現行在律師當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內確定,調整為35%比例內確定。
實行上述收入分成辦法的律師辦案費用不得在律師事務所重復列支。前款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執行。」因此2015年12月31日之後,辦理案件支出費用按照30%的比例扣除。

❿ 律師的稅收情況

據國稅發[2000]14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個人所得稅按以下規定繳納:

一、律師個人出資興辦的獨資和合夥性質的律師事務所的年度經營所得,從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徵收企業所得稅,作為出資律師的個人經營所得,按照有關規定,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在計算其經營所得時,出資律師本人的工資、薪金不得扣除。

二、合夥制律師事務所應將年度經營所得全額作為基數,按出資比例或者事先約定的比例計算各合夥人應分配的所得,據以徵收個人所得稅。

三、律師個人出資興辦的律師事務所,凡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條所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出資律師個人的應納稅額。

四、律師事務所支付給雇員(包括律師及行政輔助人員,但不包括律師事務所的投資者,下同)的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五、作為律師事務所雇員的律師與律師事務所按規定的比例對收入分成,律師事務所不負擔律師辦理案件支出的費用(如交通費、資料費、通訊費及聘請人員等費用),律師當月的分成收入按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扣除辦理案件支出的費用後,余額與律師事務所發給的工資合並,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律師從其分成收入中扣除辦理案件支出費用的標准,由各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當地律師辦理案件費用支出的一般情況、律師與律師事務所之間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關參考因素,在律師當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內確定。

六、兼職律師從律師事務所取得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律師事務所在代扣代繳其個人所得稅時,不再減除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以收入全額(取得分成收入的為扣除辦理案件支出費用後的余額)直接確定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兼職律師應於次月7日內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並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兼職律師是指取得律師資格和律師執業證書,不脫離本職工作從事律師職業的人員。

七、律師以個人名義再聘請其他人員為其工作而支付的報酬,應由該律師按「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負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為了便於操作,稅款可由其任職的律師事務所代為繳入國庫。

八、律師從接受法律事務服務的當事人處取得的法律顧問費或其他酬金,均按「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報酬的單位或個人代扣代繳。

九、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納稅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