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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人費用按什麼規定執行

發布時間: 2022-06-23 06:48:39

㈠ 職業病一次性賠償標准

法律分析:職業病的賠償標准:1、醫療費:因患職業病進行診療所需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標准支付;2、住院伙食補助費:由用人單位按照當地因公出差伙食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3、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支付;4、生活護理補助費:經評殘並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生活護理補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標准支付;5、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經鑒定為十級至一級傷殘的,按照傷殘等級享受相當於6個月至24個月的本人工資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6、傷殘津貼:經鑒定為四級至一級傷殘的,按照規定享受相當於本人工資75%至90%的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7、死亡補助金:因職業中毒死亡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不低於48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准一次支付;8、喪葬補助金:因職業中毒死亡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准一次支付;9、國家規定的其他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㈡ 職業病享受國家規定的什麼待遇

法律分析: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如下:

1、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

2、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

3、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4、職業病病人的診斷、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

5、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

㈢ 職業病賠償標准

患職業病的勞動者有權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享受下列工傷保險待遇:
(一)醫療費:因患職業病進行診療所需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標准支付;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由用人單位按照當地因公出差伙食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
(三)康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標准支付;
(四)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所需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普及型輔助器具標准支付;
(五)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支付;
(六)生活護理補助費:經評殘並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生活護理補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標准支付;
(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經鑒定為十級至一級傷殘的,按照傷殘等級享受相當於6個月至24個月的本人工資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八)傷殘津貼:經鑒定為四級至一級傷殘的,按照規定享受相當於本人工資75%至90%的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九)死亡補助金:因職業中毒死亡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不低於48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准一次支付;
(十)喪葬補助金:因職業中毒死亡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准一次支付;
(十一)供養親屬撫恤金:因職業中毒死亡的,對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親屬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撫恤金:對其配偶每月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發給,對其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每人每月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發給;
(十二)國家規定的其他工傷保險待遇。
本條例施行後,國家對工傷保險待遇的項目和標准作出調整時,從其規定。
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其勞動者從事有毒物品作業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准,保證勞動者享受工傷待遇。
用人單位無營業執照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其勞動者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患職業病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准,給予勞動者一次性賠償。
勞動者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㈣ 什麼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

法律分析:職業病病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職業病病人的診斷、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四條 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工會組織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組織的意見。

㈤ 職業病鑒定費用規定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職業病防治法》、《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進行職業病鑒定的,其所花費用都應該由用人單位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三十二條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二條 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於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於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

㈥ 職業病怎麼賠償

法律分析:職業病屬於工傷,所以按照工傷的標准予以賠償。具體賠償標准如下:1.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2.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基金支付的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3.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4.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5、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I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㈦ 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有哪些

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如下:
1、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
2、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
3、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4、職業病病人的診斷、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
5、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㈧ 法律對用人單位用於職業病防治資金和費用有何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職業病防治所需的資金投入,不得擠占、挪用,並對因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用人單位按照職業病防治要求,用於預防和治理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衛生檢測、健康監護和職業衛生培訓等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
法律分析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一般來說,凡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疾病才能稱為職業病。職業病不僅危害職工身體健康,也不利於公司長遠發展。因此,預防職業病,一方面需要員工自身做好防護,另一方面,需要公司有必須採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以及足夠的資金投入。對於這一方面,國家也做了不少的努力,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關閉:(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二)未提供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和衛生要求的;(三)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未按照規定進行維護、檢修、檢測,或者不能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的;(四)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的;(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准和衛生要求時,未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的;(六)未按照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治的;(七)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未立即採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八)未按照規定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九)拒絕衛生行政部門監督檢查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必須採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並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個人提供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二條 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用人單位落實職業病防護管理措施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㈨ 職業病治療費用誰出

法律分析:單位應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給予適當崗位津貼。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單位沒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後的用人單位承擔。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如因職業病傷殘及喪失勞動能力的,按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按照的規定,只有在職業病職工工傷醫療期滿,沒傷殘等級或部分喪勞的,單位才可終止合同。大部分喪勞的只有在職工主動提出的情形下方可終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第五十八條 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 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六十條 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該用人單位承擔。

第六十一條 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用人單位在發生分立、合並、解散、破產等情形時,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系的職業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採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規定的職業病病人獲得醫療救治。

㈩ 什麼是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

法律分析: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如下:

1、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

2、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

3、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4、職業病病人的診斷、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

5、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