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事訴訟中法院公告和公告費
1、只要是不知道被告在什麼地方,無法通知,就可以算是下落不明;
2、如果法院要登報公告傳票等,就要交公告費。
3、公告費要向法院交多少,由法院決定,一般是看報社的收費情況;
是由原告先墊付,然後在判決中明確那個人承擔。
(1)民訴公告費究竟屬於什麼費用擴展閱讀:
訴訟費是指當事人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程序應當繳納的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
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案件受理費包括:
(一)第一審案件受理費;
(二)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三)再審案件中,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一)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三)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四)行政賠償案件。
2. 公告費應收多少
法院的公告費用不統一。公告費的收取標准主要是看這個案件是屬於什麼類型的案件,一般在一百元以內,基本民事案件無論行政還是刑事,都需要當事人支付訴訟費。如果經濟有困難,可以向法院申請救助。
人民法院公告
民事訴訟中,交法院的公告費屬於訴訟費用,公告費並應該由原告方預付,法院判決後由敗訴方負擔。
各項公告費用:
1、公告費,每次交納十元至五十元,不另收費;超過一萬元案件的,超過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案件,每件交納五十元至一百元;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一元至五十元;
4、財產案件,按爭議的價額或金額交納。
不滿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
超過一千元至五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納;超過五萬元至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納;
超過十萬元至二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納;超過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點五交納;超過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納;
超過一百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交納;
5、侵害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的案件,每件交五十元至一百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的收費標准交納。
6、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納五元至三十元;
7、專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納五十元至四百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三十元至一百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收費標准交納;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三十元至五十元。破產案件,按照破產企業財產總值依照財產案件收費標准計算,減半交納,但最高不超過10萬元;
8、原告提出兩個以上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需要合並審理的,案件受理費根據不同的訴訟請求分別計算收取;
9、財產案件中請求數額與實際不符的,案件受理費按人民法院核定的實際爭議數額計算收取。
3. 民事訴訟公告費是多少錢
民事訴訟公告費是每次需要交納十元至五十元,不再另外收費。如果超過一萬元的案件,超過部分按百分之一進行交納。如果是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案件,每件需要交納五十元至一百元。如果是其他非財產案件的,每件需要交納一元至五十元。
【法律分析】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當中規定的內容可知,公告費的收取是每次需要交納十元至五十元,然後將不再另行收費。如果所處理的案件是超過一萬元的,超過的部分將會按照百分之一進行交納。離婚案件的受理費收取在每件五十元至三百元,同時還涉及財產的分割,財產總額如果不超過二十萬元的,就不用在另行交納;如果超過二十萬元的部分將會按照百分之零點五進行交納。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仲裁機構應該依法作出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應該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標准進行交納。如果是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可以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個人建議】
對於民事訴訟公告費具體應該是多少錢在我們的國家法律規定中是有著明確的規定的,但是對於這個問題我們不能一口咬死,而是應該根據具體案件進行具體分析,我們國家的規定標准也是應該這樣,是有一定的不同層次以及不同的金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並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准交納:(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三)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准交納。(四)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六)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具體交納標准。
4. 公告送達費用是多少
法律分析:法院的公告費用不統一。公告費的收取標准主要是看這個案件是屬於什麼類型的案件,一般在200-1200元。基本民事案件無論行政還是刑事,都需要當事人支付訴訟費。如果經濟有困難,可以向法院申請救助。民事訴訟中,交法院的公告費屬於訴訟費用,公告費並應該由原告方預付,法院判決後由敗訴方負擔。
各項公告費用:
1、公告費,每次交納十元至五十元,不另收費;超過一萬元案件的,超過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案件,每件交納五十元至一百元;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一元至五十元;
4、財產案件,按爭議的價額或金額交納。
不滿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超過一千元至五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納;超過五萬元至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納;超過十萬元至二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納;超過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的部分,按百之一點五交納;超過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納;超過一百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交納;
5、侵害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的案件,每件交五十元至一百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的收費標准交納。
6、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納五元至三十元;
7、專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納五十元至四百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三十元至一百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收費標准交納;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三十元至五十元。破產案件,按照破產企業財產總值依照財產案件收費標准計算,減半交納,但最高不超過10萬元;
7、原告提出兩個以上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需要合並審理的,案件受理費根據不同的訴訟請求分別計算收取;
8、財產案件中請求數額與實際不符的
法律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二條 訴訟過程中因鑒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根據辦案實踐,通常公告一次收費標准在200至400元之間。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
5. 法院的公告費是多少呢
法律分析:法院的公告費用不統一。公告費的收取標准主要是看這個案件是屬於什麼類型的案件,基本民事案件無論行政還是刑事,都需要當事人支付訴訟費。如果經濟有困難,可以向法院申請救助。
民事訴訟中,交法院的公告費屬於訴訟費用,公告費並應該由原告方預付,法院判決後由敗訴方負擔。
相關費用可以上網路網等網站上查詢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6. 民事訴訟中公告送達的費用是多少由誰承擔
公告送達費用一般是原告墊付,最後由敗訴方最終承擔。根據辦案實踐,通常公告一次收費標准在二百至四百元之間。公告送達費用一般是原告墊付,最後由敗訴方最終承擔。
法律分析
民事訴訟中公告送達費是由當地法院自行制定,報政府審批通過後會公示於法院公告里。所以民事訴訟中公告送達費不同地方所收取的費用不同,而送達費還分了加急和普通兩種。公告送達就是將法院或者其他的公告送至被告知單位或個人的手中,所收取的費用即為公告送達費。當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應交納的訴訟費用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費、申請費及其他訴訟費用三種,而其他訴訟費用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實際支出的,送達費屬於其他訴訟費用,是應當由當事人支付的費用,勝訴之後由被告繳納。雖然可以由當地法院自行制定,可仍然要遵守當地國家法規規定,並且受到監督,無論是接受公告,還是發出公告,其過程都是受到監督的。所以民事訴訟中公告送達費一般是公開的,且能夠在當地法院公示欄里找到,或者該法院公開的文件里有相關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四條 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並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六條 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第二十九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 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7. 公告費是什麼意思
公告費指的是傳票或判決等通過報社公告送達對方當事人,向報社交費用。大部分法院的收費處就可以交,也可以咨詢收費處。在民事訴訟中,交法院的公告費屬於訴訟費用,公告費應該由原告方預付,法院判決後由敗訴方負擔。
公告的含義
公告是行政公文的主要文種之一,它和通告都屬於發布范圍廣泛的曉諭性文種。公告是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時使用的公文,適用於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法院公告
法院公告是由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國家機關向社會公眾公布的法律文書。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公告的使用非常廣泛,法院公告按程序可分為非訴訟公告和訴訟公告。
也是法院就某些訴訟活動或者特定人和事,依法向社會公開發布和張貼的告示性司法文書。
8. 民事訴訟中,交法院的公告費算不算訴訟費用呀
民事訴訟中,交法院的公告費屬於訴訟費用,公告費並應該由原告方預付,法院判決後由敗訴方負擔。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二條訴訟過程中因鑒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第二十九條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8)民訴公告費究竟屬於什麼費用擴展閱讀
訴訟費用,是指當事人進行民事、經濟、海事和行政訴訟,依照法律規定,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費用。
包括:(1)案件受理費;(2)其他訴訟費用。
具有經濟制裁的性質,是敗訴方的當事人對進行訴訟所花費用的合理負擔。其中,案件受理費具有國家稅收的性質,應列為國庫收入。
對民事案件依法徵收訴訟費用,是世界各國的通例。對此,各國民事訴訟法典中都作了原則性的規定,關於訴訟費用的徵收標准、計算方法等問題,則另以單行法規的形式予以公布。
9. 公告費收費標准
公告費收費標准十元至五十元。
各項公告費用如下:
1、公告費,每次交納十元至五十元,不另收費,超過一萬元案件的,超過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案件,每件交納五十元至一百元;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一元至五十元;
4、財產案件,按爭議的價額或金額交納。不滿一千元,每件交五十元,超過一千元至五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納,超過五萬元至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納,超過十萬元至二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納,超過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點五交納,超過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納,超過一百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交納;
5、侵害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的案件,每件交五十元至一百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的收費標准交納;
6、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納五元至三十元。
公告費屬於訴訟費用,民事訴訟中,交法院的公告費屬於訴訟費用,公告費並應該由原告方預付,法院判決後由敗訴方負擔。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二條 訴訟過程中因鑒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提供當地民族通用語言、文字翻譯的,不收取費用
《人民法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九條 勘驗費、鑒定費、公告費,翻譯費的金額,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的收費標准計算交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