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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鑒定政府采購成本價

發布時間: 2023-07-07 06:50:25

⑴ 政府采購法低於成本價認定

法律分析: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四十三條 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第五十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反本法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給予警告,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⑵ 低於成本價的認定27號令

法律分析:認定方法有三個:1.評標委員會收到低於成本價投標的書面質疑材料,2.發現投標人的綜合報價明顯低於其他投標報價,3.設有標底時明顯低於標底,

法律依據:《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 第27號) 第三十三條: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收到低於成本價投標的書面質疑材料、發現投標人的綜合報價明顯低於其他投標報價或者設有標底時明顯低於標底,認為投標報價可能低於成本的,應當書面要求該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招標人要求以某一單項報價核定是否低於成本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⑶ 政府采購低於成本價認定

法律分析:認定是否低於成本價投標需要兩方面的標准作支撐,即客觀公平的市場參照價,以及惡意低價投標低於市場參照價的比例系數認定。這兩方面的標准都需要一把標尺來衡量,但現實問題是,這把標尺是缺失的,或是不統一的。

法律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六條 采購人應當按照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單位政府采購內部控制制度,在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和實施計劃、確定采購需求、組織采購活動、履約驗收、答復詢問質疑、配合投訴處理及監督檢查等重點環節加強內部控制管理。采購人不得向供應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給予的贈品、回扣或者與采購無關的其他商品、服務。

第七條 采購人應當按照財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確定采購項目屬性。按照《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無法確定的,按照有利於采購項目實施的原則確定。

第八條 采購人委託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招標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人委託的范圍內依法開展采購活動。

⑷ 如何確定工程造價是否低於成本價

是否低於成本價,這個是很難界定的,呵呵,當然成本價本身就有一個個別成本和差別成本的區別,呵呵
採用「合理低價中標」可以大幅度地降低工程造價,有利於提升施工企業的管理水平,有利於減少工程腐敗現象的發生,但是要將「合理低價中標」推進到位並非易事。
阻礙推進「合理低價中標」的障礙
管理體制不順。招投標監管部門形式多樣,建設工程招標辦、政府采購管理科、重點工程招標辦分別隸屬於不同的管理機關。僅就評標辦法而言,建設部門有「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等;交通部門有「合理低價法」、「最低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等;政府采購有「最低評標價法」、「綜合評分法」和「性價比法」等。如果沒有一個統一高效的招投標監管機構,是無法在整個招投標領域中實施合理低價中標的。
難以界定合理低價。一般規定,低於企業個別成本的報價為不合理的報價,但是如何科學合理地確定企業的個別成本呢?建設工程具有單件性和投資額巨大的特點,其建造的過程具有技術復雜、專業分工細、社會化程度高、周期性長等特點,因此建造成本的計算非常復雜;建設工程是先進行交易,而後才有定型的商品,並不能事先准確核定建設工程的實際成本,只能對該建設工程實際成本作一種預測;投標企業的個別成本由於其技術力量、管理水平和經營狀況千差萬別,工程本身又各具特點,要想在有限的評標時間內確定某項工程的個別成本幾乎是不可能的。
工程擔保機制不夠健全。一些投標單位低價搶標,工程到手後再通過變更或索賠來高價結算,達不到目的就會停工甚至撒手不幹,給招標人造成巨大的損失。造成這種後果的主要原因是缺少工程履約擔保機制,通過擔保來保證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
個別評委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不高。一些評委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參差不齊,他們對投標人的報價是否合理的判斷帶有隨意性,人雲亦雲,跟著投標人的意志走,致使被判定為不合理報價的投標人心中不服,嚴重的會引起投訴,這給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帶來了負面影響。
採用「合理低價中標」的對策
建立招投標監管部門聯手協調機制。
合理低價的界定值得探討。由於建設工程的特殊性和施工企業的差異性,要想得出一個准確的合理報價范圍是很難的。但是可以根據有關文件規定,對下浮率超過一定幅度范圍的報價(比如低於平均價或標底價的85%)由評委進行重點評審,讓投標人對其過低報價陳述理由,只要其理由恰當,評委就應該認可,不可僅憑下浮率過大就武斷地判定為不合理。
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項目適合於採用計算機來進行評標,通過計算機評標系統中的篩選功能很容易找出低於平均值或標底價85%%的分部分項工程,將其一一列出,讓投標人進行說明和澄清,並且要求投標人憑數據說話;對於沒有採用計算機輔助評標的項目,可以將各有效投標人的總報價進行算術平均,把平均價下浮一定百分比後作為合理低價的參考價,比參考價還要低的報價由評委作重點評審,並讓投標人進行詳細說明。一些地方根據標底價或是投標人的平均報價下浮一定百分比後作為合理報價,凡低於此合理報價的就一律視為不合理的做法是不可取的,這讓一些頗具實力的投標者,其報價並未低於其企業個別成本卻無緣中標,顯然對其是不公的。
建設工程的成本一般由直接費用、間接費用、利潤和稅金組成,考慮了這四方面因素的報價才算是比較合理的報價,也才是建設工程承包發包雙方真正願意接受的工程造價。
建立工程擔保機制。為確保工程按期完成,必須由中標人向招標人提交一定數額的履約擔保。擔保的數額可以為中標價與所有投標人平均價的差額,也可以為中標價與標底價的差額。這樣,如果中標方悔標,則招標人讓次低價者中標,由此多支付的工程款可以從履約擔保中扣除;如果中標方能按進度完成工程,則招標人可以按照投標人平均價或標底價來支付工程款,這樣工程款能足額到位,可保證工程的順利完成。
努力提高評委的評審質量。通過加強對評委的培訓,提高他們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抓好對評委的日常考核,注重對評委評標紀律的要求,通過各種途徑提高評審質量。
加強對招投標各個環節的管理。資格審查環節――對達不到資質要求的,有借資質掛靠、圍標串標、惡意低價中標等不良行為的投標人限制准入,提前將不合格的投標人拒之門外。
評審環節――「合理低價中標」,評審是關鍵。特別要注重報價合理性的評審,評委要對施工方案可行且報價過低的進行重點評審,由投標人詳細說明其報價不低於企業個別成本的理由,對理由不充分的應視為低於其個別成本而不得讓其中標。合理的界限難以劃定,評審的結果只能是相對的,但要盡量做到相對合理、客觀公正。
監理環節――採用「合理低價中標」,給中標人帶來了很大的風險,一些投標人往往會千方百計地減少工程成本,甚至會出現偷工減料影響工程質量的情況,因此在整個工程施工期間,監理工作能否到位很關鍵,如果不能到位,工程施工質量是很難保證的。
跟蹤督查環節――跟蹤督查的目的是發現有無借資質掛靠現象、有無低價中標高價結算現象。因此在督察時,主要檢查現場施工的項目部成員是否與中標通知書中明確的一致、有無變更設計、

⑸ 投標成本價怎麼確定

投標報價技巧的作用體現在可以使實力較強的投標單位取得滿意的投標成果,使實力一般的投標單位爭得投標報價的主動地位。那麼怎麼確定投標報價?下面就來分享兩種報價方法。
一、合理標報價。合理標是工程招投標常用的最基本形式,比如我國現階段有關黃河下游基建工程施工招標大部分採用這種形式。所謂合理標就是業主根據工程設計預算,制定出工程招標「標底」,投標單位的投標最終報價與業主的標底相比較,誤差在業主限定的合理范圍之內,稱之為「入圍」。確定候選中標單位資格後,業主將組織人員全面評審入圍單位的投標書,計算出投標單位的整體得分。
相反投標單位的最終報價不在限定范圍之內者,稱之為飛標,此類投標單位已無中標。合理標的報價一般是稍低於業主的標底(-5%--8%)的報價,可能是一個范圍,也可能是一個確定的數。所以投標單位要以正確的預算為基礎,認真分析研究業主標底的可能范圍,計算出投標最優報價即為投標最終報價。
二、復合標報價。復合標是合理標的一種特殊形式,工程的標底是由業主標底與各投標單位的投標最終報價加權平均復合而得,並稱為復合標底。各投標單位的最終報價分別與業主的標底相比,其誤差在業主規定的范圍內,稱之為第一次入圍。第一次入圍的各投標單位之最終報價的平均值與業主標底加權平均,從而得出復合標底。
其次是政府采購項目。在政府采購過程中,投標競爭的本質是投標人在經驗、技術、管理、服務、信譽和價格等方面的綜合比拼。投標報價不宜高於預算,也不能低於成本價。為避免惡性價格競爭,一些招標文件通常規定,低於預算價格80%的投標報價,投標企業須對報價的各項成本和利潤構成作出說明,否則評標委員會將對其是否為低於成本的報價作出判斷。政府采購鼓勵合理低價中標,但拒絕惡性價格競爭。
政府采購的貨物和服務類項目,因為往往只採購一種貨物或者一項服務,投標報價的構成通常比較單一。但對於采購兩種或兩種以上數量不同或者需求量待定的貨物項目,可以借鑒工程項目投標中的不平衡報價法,即將需求量大的項目價格稍微報高,需求量小的項目價格報低甚至接近成本價,一旦中標能給企業帶來更多的利潤。

⑹ 如何判定「低於成本價競標」國家法律法規文件匯編

關於「低於成本價競標」的相關國家法律法規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1、第二十七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2、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

3、第三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

4、第四十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准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

5、第四十一條 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准;

(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並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於成本的除外。

6、第六十四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違反本法規定,中標無效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中標條件從其餘投標人中重新確定中標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進行招標。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1、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五)投標報價低於成本;

2、第五十五條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1、第二十五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應商參與競爭。

2、第三十六條 在招標采購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標:

(二)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3、第三十八條 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五)確定成交供應商。談判結束後,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最後報價,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符合採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並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4、第七十七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

(二)採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供應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項情形之一的,中標、成交無效。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七十七條財政部門在履行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職責中違反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1、第二條 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2、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為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監督檢查的,依照其規定。

3、第四條 國家鼓勵、支持和保護一切組織和個人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社會監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支持、包庇不正當競爭行為。

4、第十一條 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5、第十五條 投標者不得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投標者和招標者不得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

6、第二十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並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被侵害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第二十七條 投標者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投標者和招標者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的,其中標無效。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1、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的價格行為,適用本法。本法所稱價格包括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

2、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六)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1、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2、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第三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

4、第四十四條 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5、第五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

6、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7、第九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1、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抱國務院備案。

2、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3、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九、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1、第一條 為維護勞動者通過勞動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規范用人單位的 工資支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2、第十二條 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3、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十、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1、第三十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對招標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條件作出實質性響應。投標文件由商務部分、技術部分、價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組成。

2、第五十四條 評標應當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投標文件初審。初審分為資格性檢查和符合性檢查。

2、符合性檢查。依據招標文件的規定,從投標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對招標文件的響應程度進行審查,以確定是否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作出響應。

(二)澄清有關問題。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形式(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專家簽字)要求投標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糾正。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由其授權的代表簽字。

(三) 比較與評價。按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方法和標准,對資格性檢查和符合性檢查合格的投標文件進行商務和技術評估,綜合比較與評價。

(四)推薦中標候選供應商名單。中標候選供應商數量應當根據采購需要確定,但必須按順序排列中標候選供應商。

1、採用最低評標價法的,按投標報價由低到高順序排列。投標報價相同的,按技術指標優劣順序排列。評標委員會認為,排在前面的中標候選供應商的最低投標價或者某些分項報價明顯不合理或者低於成本,有可能影響商品質量和不能誠信履約的,應當要求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書面文件予以解釋說明,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否則,評標委員會可以取消該投標人的中標候選資格,按順序由排在後面的中標候選供應商遞補,以此類推。

3、第五十六條 投標文件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在資格性、符合性檢查時按照無效投標處理:

(四)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的。

4、第七十四條 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政府采購項目中標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並予以公告,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

(二)採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投標人的;

標人有前款第(一)至(五)項情形之一的,中標無效。

第八十條 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政府采購監督檢查中違反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財政部 監察部關於印發《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

1、第十六條 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承擔以下義務:

(三)發現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有不正當競爭或惡意串通等違規行為,應及時向政府采購評審工作的組織者或財政部門報告並加以制止;

2、第二十五條 評審專家應以科學、公正的態度參加政府采購的評審工作,在評審過程中不受任何干擾,獨立、負責地提出評審意見,並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責任。

3、第二十九條 評審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財政部門將取消其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資格。

(七)評審意見嚴重違反政府采購有關政策規定的。

4、第三十二條 由於評審專家個人的違規行為給有關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相關評審專家應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十二、財政部《關於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四、妥善處理評審中的特殊情形。評審委員會發現采購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審工作無法進行,或者采購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要停止評審工作並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書面說明情況,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修改采購文件後重新組織采購活動;發現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串通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要及時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