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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銷的資源在哪裡可以買 2025-05-14 09:29:58

如何節約監獄行刑成本

發布時間: 2022-09-03 07:04:11

1. 如何發揮監獄 服務四個全面建設大局

解讀新中國監獄的歷史變遷,探尋解放思想推動監獄發展的淵源和規律
監獄從遠古產生走入現代社會,監獄理念嬗變反映監獄歷史演進的烙印。新中國成立後,中國監獄制度經過了四個發展時期,即建立鞏固時期、遭到嚴重破壞時期、歷史轉折時期、改革創新發展時期。四十年來,中國監獄工作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為指導,以改造人為宗旨,掀開了中國監獄發展的篇章。特別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確立了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果斷地從「以階級斗爭為綱」和「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的思想禁錮中走出來,經過不斷改革創新,具有中國特色的監獄制度基本成熟,為國家的現代化建設和社會穩定做出了積極貢獻。
回顧新中國監獄工作的發展變遷,每一次思想解放都給監獄制度、監獄理論、行刑理念帶來了深刻的變化。隨著社會轉型和經濟轉軌向縱深推進,社會各界對監獄工作愈加重視,保障支持力度逐年加大,監獄職能的回歸成為大勢所趨,提高改造質量、降低重新犯罪率成為新時期監獄工作者的神聖使命和職責,我們必須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把監獄工作放到服務「兩個率先」、構建法治江蘇、平安江蘇、和諧江蘇的大局中,去思考、去謀劃,從而更好地履行職能。
解讀構建法治社會、和諧社會的神聖使命,探索解放思想推動監獄科學發展的本質和內涵
監獄作為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既是和諧社會、法治社會的保障力量,又是和諧社會、法治社會的建設力量,監獄人民警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捍衛者,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歷史進程中扮演著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在這一歷史進程中,監獄要更好地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就應當從更高的起點、更高的層次、更高的水平上做好監獄工作,在新一次的解放思想大潮中推動監獄工作的科學發展,為構建和諧社會、法治社會做出應有的貢獻,關鍵要緊緊抓住「以人為本」和「依法治監」。「以人為本」,就是要以改造罪犯為本,創建平安監獄,充分重視和維護罪犯的合法權益,為服刑人員提供一個健康向上的改造環境,堅持把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實現由「監獄人」向「社會人」的轉變作為工作的中心,從而實現監獄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安全穩定的基本功能。「依法治監」,就是要求在監獄的一切工作中始終堅持憲法、法律至上,黨的利益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強化民警依法行政、依法執行刑罰、依法管理罪犯的意識,牢固樹立嚴格執法與文明執法並舉的觀念,切實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同時,要建立健全科學的依法治監工作機制,不斷提高依法治監的科學化、制度化水平。
解讀監獄工作「三化建設」的發展趨勢,探索解放思想推動監獄科學發展的路徑和特色
三十年來,我國監獄以解放思想為先導,不斷進行理念創新和制度創新,著力實施法治、科學、開放的監獄發展戰略,穩步推進「三化」建設,監獄逐漸掀開神秘的面紗,得到了社會的認可和贊譽。新時期,「法治化、科學化、社會化」建設仍然是監獄發展的趨勢,監獄工作者應當解放思想,積極探索監獄科學發展的路徑和特色。
抓好監獄工作的法制化建設,實現由人治模式到法治模式的轉變。要加快立法進程,提高立法質量,努力形成內容完備、上下貫通、程序嚴密、操作性強的監獄法律法規體系,深入開展規范執法行為,促進執法公正活動,樹立監獄公正文明的執法形象,加強執法監督,構建監獄內部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縱向監督機制和監獄外部全方位、多形式的橫向監督,真正杜絕執法不嚴、違法不糾和妥協執法的現象。
抓好監獄工作的科學化建設,實現由經驗模式到科學模式的轉變。要科學制訂規劃,合理調整監獄布局,整合行刑資源,降低行刑成本,充分利用現代科技成果,努力建設數字化的信息傳輸體系和監獄安全防範體系,逐步構建以人防為主,以人防、物防、技防並舉的安全防範機制,不斷提高監獄安全系數。圍繞「政治建警、素質強警、從嚴治警、從優待警」的總體戰略,加快警察隊伍的職業化和專業化建設,科學配置人力資源,不斷提升隊伍建設質量;要實現教育改造的科學化,不斷充實教育改造內容,創新教育改造方法,拓展教育改造途徑,充分運用心理矯治等科學手段,建立健全罪犯教育改造質量評估體系,不斷提高罪犯改造質量。
抓好監獄工作的社會化建設,實現由封閉模式向開放模式的轉變。努力探索建設開放式監獄,盡量縮短罪犯改造生活與正常社會生活之間的距離,充分利用社會教育資源,使罪犯的教育盡可能與社會接軌;要加強對監獄工作的宣傳,爭取社會各界對監獄工作的理解與支持,廣泛邀請律師、心理學專家、社會經濟學家、企業家以及各類志願人員組成社會志願者隊伍,走進監獄,對罪犯進行幫助教育;要逐步擴大社會資源的利用內涵,嘗試開展由社會專業機構對罪犯再就業進行技能培訓、知識培訓,嘗試擴大非監禁刑的適用比例等工作,著力縮短罪犯刑滿釋放回歸社會的不適應期,提高融入社會的能力,這樣既維護了監獄的安全穩定,促進了罪犯改造,又落實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降低監獄的行刑成本,實現從監獄到回歸社會的無縫對接。

2. 監獄做的東西,成本會比外面便宜多少啊

監獄做的東西省去的成本 自然是人力成本 就是說如果在外面你給具體幹活的工人發多少工資 你的成本就節約了多少。但是你還得考慮其他支出 雖然監獄里的犯人 幹活不發工資 但是這么多勞動力憑什麼白讓你用,肯定有一些程序要走,這部分支出也得考慮進去,剩下的 你自己開動腦筋吧

3. 如何完善死刑執行程序

(一)明確死刑正當執行的基本原則

1、樹立死刑執行正當程序的理念

完善死刑執行程序,強調通過正當程序保障死刑犯的人權,應當強調理念先行。因為法律意識和程序理念的改革,或許恰恰就是控制死刑乃至廢除死刑的真正保障。正當程序是程序法的靈魂,是法律的心臟。死刑執行程序作為一種特殊的刑事程序,更需要貫徹正當程序的理念。如果我們能夠對以往的司法實踐進行冷靜地反省和總結,就不難發現一個基本的事實:大多數冤假錯案的產生並不是由於適用實體法不當,而恰恰是因為沒有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因此,要樹立對法律正當程序的理念,最為重要的是立法、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能夠轉變落後的訴訟觀念,樹立對法律的信仰、對正當程序的信仰、對公民合法權益的尊重,自覺遵守法律程序。「只有如此才可以喚起社會公眾對國家實施刑事制裁措施的認同感,促使他們自覺承認和尊重法院、審判制度乃至國家法律制度的威信和權威,從而才能樹立對法律程序的普遍信仰。」[8]因此,我們必須重視刑事訴訟程序的獨立價值,體現在死刑案件中就是:通過正當程序控制死刑。

2、明確死刑正當執行的基本原則

首先明確死刑執行慎重性的原則。顯然,刑罰執行必須遵循嚴格性原則,即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和裁定要一絲不苟地嚴格執行,不能有任何偏差。[9]但筆者認為,由於死刑的嚴厲性和不可逆轉性,在執行過程中只遵循嚴格性原則存在一定不妥之處。3對比之下,「慎重」一詞著重表示小心、重視,凡事要經過再三考慮以後才採取行動,更貼近死刑這一特殊的刑罰方式,體現「少殺、慎殺、嚴禁錯殺」的刑事政策;其次必須貫徹人道主義原則。人道主義原則在刑事訴訟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只有以人道主義為基礎,才會把人作為制度的終極目的,把對人的保護置於核心地位。在我國死刑廢除尚不具備成熟條件的情況下,只有規范死刑執行程序才能最大限度地體現人道主義精神,即是說死刑犯的生命在最終被執行前應當得到充分的珍惜和尊重,並在執行時死刑犯應當受到符合人道的執行方式和待遇,盡可能減輕死刑犯的痛苦。以人道主義原則指引死刑執行程序,在各個環節彰顯「以人為本」的價值理念,注重對人權的保護和人們內心情感的關懷體驗,這是人類社會文明發展的必然要求,亦是刑事訴訟活動追求的價值目標。

(二)完善死刑執行程序的立法以實現程序公正

1、執行主體的科學化

明確交付主體、指揮主體、實際執行主體。建議刑事訴訟法第212條第1款修改為:「死刑執行由司法行政機關在羈押場所內執行。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及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到場監督執行。」人民法院不再作為具體執行死刑的主體,死刑執行主體應是具有行政權力的行政機關。人民法院擔負死刑執行的職能,既與其性質和職能不相符合,也使審判和執行出自一家不利監督,更使人民法院因擔負死刑執行的職能分散其人力、財力和物力,最終影響其審判質量的提高。將目前由人民法院擔負死刑執行的職能移交行政機關行使,使審判和執行相分離,使審判和執行互相監督,使法院集中精力提高審判質量。但可以保留人民法院作為死刑執行的交付主體和負責死刑的指揮主體。這樣可以使得死刑執行通過交接、指揮、監督銜接起來,並且人民法院指揮死刑執行若發現有暫停和停止執行死刑的情形,可以及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死刑暫停執行。交付執行主要負責在死刑判決、核准死刑裁定以及執行死刑的命令做出後,向死刑執行機關移交罪犯及其相關判決、裁定等法律文書。而指揮執行主要由審判人員作出,其在對死刑犯驗明真身後,向其宣讀執行命令,詢問有無遺言、札記等,然後交付司法行政機關執行。

2、在死刑執行的時間和場所問題的完善

在司法實踐中,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一經生效,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就會立即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執行死刑的命令一般和死刑核準的裁定同時送達原審人民法院,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7日之內交付執行。這種做法過於匆促,為了保障死刑犯的最後救濟權,防止錯殺,可考慮以立法的形式確定一個執行死刑命令的簽發期間。這個期間的長短,筆者認為以10天為宜。過短則不能夠保證死刑犯及其近親屬有足夠時間申請救濟的各種准備,過長則有違立即執行的含義。對於死刑執行的場所問題,筆者認為,死刑於監獄內執行更為合理,具有眾多優點:首先,監獄內執行可以天然的隔絕死刑與民眾的聯系,淡化死刑在大眾大腦中印象,從而逐步弱化民眾的死刑情懷和死刑心理,為逐步廢除死刑奠定製度基礎;其次,於監獄內執行,簡單方便,無須動用大量人員、車輛押解和警衛,可以節約司法成本;再次,結合死刑執行主體的改革,死刑於監獄內執行與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死刑執行的職責更為銜接。

綜上,筆者建議,新刑訴法可做適當修改:一是應延長執行死刑的時間,將死刑執行的時間延長為10天。二是執行死刑與節假日的氣氛不相吻合,因此可以考慮在我國死刑執行時間上作出例外規定。在死刑執行場所上,應取消在刑場執行死刑的做法,死刑執行的場所應為監獄。

3、執行方式的人性化

首先,在死刑方式的選擇上,建議立法以注射方式為先,並盡可能全面開展注射執行死刑。推廣實施注射方法執行死刑,力求保障人權,做到行刑文明化。2001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昆明召開全國法院採用注射方式執行死刑工作會議,要求全國各地人民法院推進注射方法執行死刑工作的開展,把中國的死刑執行工作推向更加文明、科學的新階段,樹立中國法律建設在世界的新形象。此外,去掉「等」字,因為死刑執行方法理應當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予以明確規定,其他司法機關,如最高人民法院無權對「等」字作出司法解釋,也無權對槍決、注射以外的其他死刑執行方法作出批准,而且「等」字容易被理解為還可以有其他死刑執行方法,可以人為地創設其他死刑執行方法。基於這些因素的考慮,應當在此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改中把死刑執行的方式修改為「死刑採用注射或槍決方法執行。」

其次,賦予死刑犯執行方式選擇權。為了充分保護死刑犯的人權,給予其基本的人道主義待遇,賦予其在法律規定的方式范圍中選擇死刑執行方法的權利,這不僅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必然要求,也是對被執行人人權和意志自由的尊重,同時還是現代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因此,刑事訴訟法在修改時應在「死刑採用注射或槍決方法執行」之後明確「死刑犯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方式范圍中選擇死刑執行方式。」關於死刑方式選擇的意見徵求、注射執行適用情形、注射過程等程序規定和使用的葯物的名稱、種類、數量、注射的部位和方式等技術規程則需要在相關的配套立法中進行明確規定。

4、增設關於死刑執行後被執行人屍體處理的相關規定

死刑犯雖然面臨被執行死刑,但他同樣是一個人,同樣擁有人之為人的基本權利,這不僅要體現在罪犯被執行死刑前,也更體現在被執行死刑後。無論是從中國的傳統文化還是從現代人權的角度,筆者認為,死刑犯應該擁有屍體的完整權、自身屍體的處分權以及屍體受益權。針對司法實踐中,一些死刑執行機關對罪犯執行後屍體的處置的不人道、不合法的做法,我國的刑事訴訟法應對這一法律空檔盡快作出規定,使死刑犯的應有合法權益在執行前後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10]加強和規范死刑犯的屍體使用,合理、合法地使用被執行人的屍體已成為國際社會的共識。為了統一世界各國對死刑犯屍體的合理使用,維護死刑犯的基本人權,國際刑法學協會第14屆代表大會通過了《關於刑法與現代生物醫學技術問題的協議》,明確規定了屍體和屍體器官使用的具體原則和宗旨。筆者認為,此協議應當成為我國使用死刑犯屍體時的重要依據和參考,我國的刑事訴訟法應當按照該協議內容和精神對死刑犯的屍體處理問題作出明確的法律規定,做到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權與滿足醫療事業需要兩者之間的合理結合。[11]同時在我國的刑事立法中就非法移植人體器官的犯罪行為規定專門的罪名,即非法移植人體器官罪。

5、賦予律師死刑執行程序的參與權

按照新刑訴法的規定,律師不能介入執行程序,這是不妥的,因為死刑犯在這個階段仍然處於羈押和法律無知狀態,自救能力弱,有理由繼續得到律師的幫助。根據聯合國《關於保護死刑犯權利的保障措施》第5條的規定「任何被懷疑或被控告犯了可判死罪的人有權在訴訟過程的每一階段取得適當法律援助」,人死不能復生,死刑執行程序直接關系著死刑犯的人身利益,因此,執行階段獲得律師的幫助更為重要。我國應當賦予律師的死刑執行程序參與權,這既是更好的維護死刑犯利益、監督執行程序的需要,也是保證訴訟程序構造的完整性,更好的體現程序正義的形式要求。

6、保障死刑犯的救濟權利

首先,充分保障死刑犯的申訴權。4具體程序可以為,原審人民法院接到死刑裁定核准之日起7日內,應當告知死刑犯及其近親屬有申請申訴的權利,並告知申請申訴權利的有效期限是自告知之日起10日內。對於死刑犯的申訴,人民法院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派出人員進行調查、核實。以保障死刑犯通過申訴程序得到最後的救助。此外,出於防止原審人民法院未告知該申訴權而導致死刑犯失去救濟機會的目的,還應設立最後的補救措施。即在實際交付執行前,由監督執行的檢察機關詢問其是否知曉該權利。因未被告知而導致未申請申訴的,則執行程序應停止,再賦予其10日內申請申訴的權利。

其次,充分保障死刑犯的會見權。建議在當前的刑事訴訟法第212條中增設一款:「執行死刑前,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的時間通知罪犯及其家屬。罪犯提出會見其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提出會見罪犯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對於死刑犯,法律要體現對其生命本身的尊重和對親情的撫慰,准許其在執行前與親屬見上「最後一面」,這是司法理性的內在要求。

(三)強化死刑執行程序的監督以保障程序公正

首先,強化檢察機關的監督。修改相關立法,強化檢察機關的執行監督權。執行監督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強化檢察機關的監督權對於死刑適用的限制以及人道精神的體現方面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建議刑訴法第212條第一款修改為「死刑命令簽發之日起,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進行法律監督,人民檢察院應當派駐監所的部門人員進行法律監督。」將「臨場監督」修改為「法律監督」,從而將檢察機關的死刑執行監督定位為全面監督。由監所部門承擔死刑執行監督可以使整個刑罰監督體系更加完整、協調,使得整個死刑執行體系變得圓滿協調和有章可循;其次,執行監督由監所部門承擔符合「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法律原則,與檢察工作中的執法迴避司法精神相吻合;最後,監所部門負責死刑執行監督更能保證死刑監督的質量和效果。此外,檢察人員必須保持開放的心態不斷學習,以人性化的關懷付諸實踐,剔除「只要判決正確,執行只是形式問題、遲早問題」的觀點,要強化監督,防止監督工作走過場,更好的維護死刑犯的合法權益,讓罪犯在生命的最後時刻能夠充分體會到人格的尊嚴與人性的溫暖。[12]

(四)完善死刑赦免程序

1、明確死刑赦免啟動程序。國外一些國家的赦免程序一般都是採取自下而上的模式,即由犯罪人自己申請,由司法機關逐級上報,最終由赦免權人決定是否可以實施特赦。而從新中國次特赦之實踐看,我國的赦免程序則是採取自上而下的模式,或者由黨中央提出,或者由國務院提出,而犯罪人及其親屬或者有關司法機關則權提出赦免之請求。但隨著當代憲政制度的發展,公民權利自由日益受到國家重視,因此在赦免程序的內容中應當增加公民提請赦免的權利規定,在死刑赦免啟動程序中規定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並行的模式。

2、明確死刑赦免的決定權主體和適用對象。死刑判決已經生效,任何對生效判決的改變都必須慎重。因此,對死刑赦免的決定權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死刑執行救濟程序適用的對象原則上應為一切經死刑復核程序核準的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但在特殊時期,國家也可以通過立法將那些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和嚴重的軍人違反職責犯罪排除在可赦免的犯罪之外。

3、明確赦免適用的條件。對此有學者提出應借鑒美國的赦免條件。美國死刑赦免的條件可以作為我國死刑赦免的參照條件被告人因喪失心理能力、智力遲鈍等失去理智行為的能力是否有罪存在疑問檢察官明確地要求在犯有同樣罪行的同案犯中刑罰不平等或完全不相稱公眾認為該行為人無須執行死刑具有減輕情節,但司法過程中對此考慮不周行為人在等待執行死刑時改過自新從道德的角度看,死刑是不公正的審判不公正等等。「保留死刑,嚴格控制死刑」是我國的基本死刑政策,雖然目前我國還不能徹底廢除死刑,但應當逐步減少適用,凡可殺可不殺的,一律不殺。死刑赦免制度的構建,對於貫徹我國死刑政策意義重大,它通過個別化的調整,既體現了國家刑罰體系的剛柔相濟以及對人的生命關懷,同時也有利於國際司法合作,避免我國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的尷尬。

死刑執行程序是一個特別的刑罰執行程序,是最嚴厲的刑罰執行程序,因此,對其進行研究和完善是非常必要的。從死刑執行程序的概述下手,繼而針對現實情況中我國死刑執行程序中的缺陷與不足尋找對策是完善死刑執行程序的途徑。筆者希望相關保障死刑犯的權利,促進死刑執行程序的完善的理論研究能夠對我國死刑執行程序的完善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

4. 罪犯減刑的意義有哪些

減刑作為一種刑罰執行變更制度,是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對罪犯的「第二次審判」,體現了黨和國家對罪犯懲罰與改造相結合、嚴格懲辦與寬大處理相結合的政策,具有濃郁的中國特色。減刑制度關繫到罪犯的服刑改造、監獄的管理教育和社會的長治久安,對執行刑罰和改造罪犯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減刑,對促進罪犯改造、維護監管秩序、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的意義。

1、激勵功能,能夠激勵罪犯努力改過自新;

2、調節功能,能夠確保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落實;

3、回歸功能,能夠為罪犯回歸社會,實現恢復性司法創造有利的條件;

4、緩和功能,能夠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對立面,增強社會和諧;

5、降低行刑成本功能,能夠為刑罰執行機關提高監管質量擴大空間。

減刑工作,有其強烈的人民性,要心裡裝著人民,充分依靠群眾,堅持把減刑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放在讓人民群眾滿意這一根本標准上,不斷增強減刑工作的人民性。

5. 為什麼說美國判死刑的成本更高呢

因為要花這么多錢啊。大多數的花費,都用在了犯人在這期間的各項開銷中。譬如,犯人在監獄中的生活用品,飲食,還有用於監獄維護和監獄工作人員以及監獄正常運轉的各項費用,甚至還包括死刑犯的辯護律師的費用。

6. 中國監獄信息化的發展趨勢

當前中國監獄的發展背景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從國內改革發展的總體形勢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政治文明、法制文明的日趨進步,要求監獄行刑工作必須和當前社會的發展同步,必須成為構建和諧社會的一個要素,而不是簡單的應對和附和;從國際監獄的發展趨勢來看,行刑的社會化、個別化、科學化以及對罪犯的人權保障,不僅給我們提供了一個可資借鑒的參照物,也給我們改進工作提出了許多的課題。而這一切都是「十一五」期間中國監獄工作的發展必須考慮的因素。藉此機會我就監獄行刑發展趨勢和面臨的機遇與挑戰從四個方面談些思考,與同志們共同商榷。�

一、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監獄行刑工作變化特點

建國五十多年來,監獄工作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改造成績,創建了有中國特色的監獄工作制度,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監獄行刑工作更取得了進一步發展,從理念、制度、方式等方面都發生了深刻的變化,我把它歸納為「四個推進」。�

——由偏重政治性層面的追求向全面實現刑罰功能的方向推進。過去由於鞏固政權的需要和押犯構成的特殊,加上一個時期左的思想的影響,監獄都是從專政工具和國家暴力機器這個層面上討論,目的是強化無產階級專政的性質,突出鎮壓職能和無產階級解放全人類和改造罪犯的職能。隨著法制的健全和押犯構成的變化,特別是十一屆三中全會撥亂反正以後,罪犯作為一個國家的公民的法律定位認識和實踐上越來越明確,在日常的管理中從過去的「敵情」向「犯情」轉變,監獄能夠更多地從一般社會功能的角度研究和對待罪犯的問題,監獄的活動從以往更多意義的政治活動轉向為社會秩序管理和具體的法制實踐活動。但是,監獄這個特殊領域的階級斗爭仍然存在,改造與反改造的較量仍然激烈,監獄作為專政機關的性質不能變,如何把政治層面的追求與社會管理職能的實施結合好,把握好度,是依法治監過程中需要解決的一個問題,只有這兩個結合好,才能更好的為和諧社會服務。�

——由封閉式管理向開放式管理推進。改革開放前,監獄被極大的神秘化,這當然與當時的國內和國際的政治斗爭和政治背景有很大的關系,改革開放後,監獄逐步地向社會開放、向國際開放,推動這個開放進程的不僅是中國對外開放過程的大背景,也是與監獄的對外開放與交流有著密切的關系,許多在過去看來保密的如押犯數量、押犯構成,監獄數量、監獄規模以及內部的管理都被神秘化和保密化,在當前的國際交流中已經比較透明和公開,而且隨著開放的進程,監獄工作也會更多地轉向交流、合作與借鑒,中國監獄工作贏得了更好的國際聲譽。當然,敵對勢力對我國監獄的猜忌、攻擊是不可避免的,人權領域的斗爭在監獄仍然是焦點之一。�

——由粗放型經驗型向法制化科學化推進。在較長的時期內,監獄管理比較簡單粗放,在很多的管理層次和管理方式上,隨著政治運動、政治要求展開,具體的內部管理有著很強的長官意志和經驗型風格。在新的時期,中國監獄在執法、管理等許多方面有了一整套的管理體系,從而走向了法制化和規范化的軌道。而這個進程基本是伴隨著創建特殊學校、創建現代化文明監獄活動的開展尤其是監獄法的出台而不斷深化的,分類改造、計分考核、心理咨詢、三化建設等科學理念和措施正越來越多地融入進來。�

——由功能的自我實現向社會化方向推進。監獄工作由初期強調自我生存、全面發展並辦大量社會後勤工作、追求產值效益、追求理想化目標,到放在整個社會的大視角下合理定位,逐步確立了監獄體制改革、執法職能的強化和改造目標是為了使罪犯順利融入社會的科學認識。�

應當說這些轉變是巨大的,有些甚至是質的飛躍。這些進步為未來的發展作了基本的理論和實踐准備,打下了物質基礎。

二、監獄行刑發展過程中面臨的機遇與挑戰�

在新的歷史時期,監獄工作要繼往開來的向前發展,應當說我們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戰。

第一、行刑理念和方式的不適應性。在新的發展背景下,國家、社會及公眾對司法行政工作的要求,使我們必須看到傳統的理念和方式與創新工作的差距。例如熱心追求經濟效益忽略監獄執法功能的問題,習慣於傳統管理手段追求高度整齊劃一管理方式導致罪犯監獄人格的形成,從而忽略「促使罪犯順利融入社會」這一監獄最終追求的目標,幾十年一貫制的警察隊伍和後勤管理使行刑成本和工作效率不盡人意,改造罪犯在許多監獄實際工作中還擺不上主業地位,對警察隊伍缺乏有針對性考核激勵機制等。更需要我們注意的是由於種種因素這些傳統的理念和方式還有它存在的空間,理念的更新和方式的轉變將是長期和艱巨的,而又是迫切的,特別是基層基礎工作,幾十年形成的工作模式、工作傳統對新的理念,對方法手段的創新有較大的抵觸功能,並且在傳統與創新的矛盾和沖突中,傳統有時更占據優勢。�

第二、監獄的發展還受到經濟的制約。中國現在仍是發展中國家,三農問題、貧困人口、社會低保、就業就學等都面臨很大的困難。在這種情況下,監獄經費的保障始終是低水平的。這不僅使監獄疲於解決經濟問題,而且造成很大的地區的不平衡,經濟較發達的地區,監獄的財政到位比較好,開展工作有較好的物質基礎和條件,在經濟比較落後的省份和地區面臨的困難就比較多。在吃飯問題都還沒有解決好的監獄,要做好監獄的管理和教育工作其困難和問題可想而知。盡管這一問題隨著監獄體制改革有了新的思路,並隨著國家財政投入有了較大的緩解,但其作為制約因素還將存在相當長的時間,對我們要有一個清晰的分析和把握。�

第三、我們的法律體系還不完善甚至還有很多缺陷。《監獄法》的出台對於監獄事業發展具有劃時代的意義,但是隨著時代的發展,加上當時的多種局限,監獄法還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而監獄法的實施細則又沒有及時跟進,在涉及罪犯權利的婚姻權、親情住宿、隱私權等諸多方面也沒有健全的法律規定,這一些都給具體的監獄實踐帶來很多的困難和實踐上的爭議和矛盾,與當前整個行刑發展方向相聯結的社區矯正、擴大假釋面的要求相對應,法律已經出現了嚴重滯後的狀況,亟待改善。�

第四、對外交往中主角和主流意識和不夠鮮明。五十多年的監獄實踐,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果,也創建了一套符合中國實際的監獄工作制度,但是在近些年的開放過程中,我們充分的注意到了國外的一些制度和經驗,而對在自己的經驗和制度歸納總結相對滯後,在一定程度造成了自信心的缺失和對自身的特色的模糊,也正是因此我們在繼承和借鑒方面還存在許多問題。目前國際性的交流活動越來越多,我們在旗幟鮮明地表達自己的思想觀點和方法方面,缺乏足夠的開放和自信,在話語權方面,還過於謹小慎微,這些需要在理論准備、制度建設、成果特色方面進行科學的歸納和總結。�

第五、在現代科技手段的協調利用方面明顯滯後。目前受經濟方面的制約和思想觀念的影響,不少監獄在運用科技手段強化監獄的防範措施、建立公開透明的技術平台方面做得很不夠,與當前的社會發展趨勢和發展水平成滯後的狀態,與此同時在部分監獄雖然運用了一些現代的監控設施,在強化監控方面發揮了前所未有的作用,但是同時也要看到在某些監獄不但沒有較好的減少和節省警力,而且出現了見物不見人和過多佔用警力的現象,更不用說利用科技的平台建立科學有序的管理模式,如何做到新的科技手段的應用和警力的優化配置相結合,探索出一條成功的模式,也顯得尤為重要。因此通過現代科學技術強化安全防範、構建更加晚上科學的公平和效率機制,尤其值得研究。此外,警力配置比例偏低,結構不合理,專業分類不科學,針對性的激勵措施不夠等問題日益尖銳。

第六、在信息化和透明度方面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戰。眾所周知,信息化建設為當前國內許多監獄的建設帶了很多的生機,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監獄教育和管理的模式,同時在獄務公開等理念和制度的推動下,監獄的透明度在不斷的加強,這在很多情況下不僅表現為監獄的變革和進步,同時在面對社會發展這一大的格局和形勢,也遇到了越來越復雜的挑戰,較為典型的是媒體的介入和隨之容易引發的各種難題和困境。這種挑戰在許方面不僅需要我們認真地思考,尤其需要拿出應對性的措施。�

在一定的意義上講,挑戰同時也是機遇,正確認識所面臨的各種矛盾和問題,把握大的形勢,就能夠緊緊地抓住機遇,從而把握主動。應當看到在應對這些挑戰方面,我們有很多的優勢和許多有利於發展改革的環境條件。�

第一是我們幾十年的監獄工作發展不僅在制度和經驗方面有了很好的積累,而且在監獄的總體進程方面,改革發展呈現出蒸蒸日上的態勢,這些既是我們迎接挑戰的現實基礎也是思想認識條件。�

第二是國家文明進程、法制進程和與此緊密相關的經濟基礎的發展進步,不斷地使我們國家的各個領域包括監獄工作文明法制和科學的道路上邁進,呈現出一片光明的前景。�

第三是監獄當前的布局調整、體制改革和法制化、科學化、社會化建設,使我們監獄的建設不論是資源上還是結構上不斷的增強和優化,使監獄的制度建設和管理教育方式的變革不斷推向更高的水平。�

第四是隊伍建設不僅建立了凡進必考機制,保證了隊伍素質提高,使之與社會發展進程同步,而且下一步即將展開的分類建設,將進一步為監獄的改革和發展提供良好的隊伍保障。�第五是國際交流為我們吸收借鑒國際社會監獄工作的經驗,少走彎路,跨越式邁進提供了良好的環境和條件。�

我們相信發揮這些優勢,利用好這些環境和條件,我們的監獄工作在新的歷史時期一定會出現一個快速進步的發展期,行刑工作展開一個新的局面。�

三、監獄行刑發展趨勢分析

面對上述的遇和挑戰,中國監獄工作應當順應當前的形勢,對自身建設發展的目標體系和方式路徑進行適時的變革和推進。從發展趨勢分析,有以下特點:�

——科學發展意識和服務意識日益增強。通過全面、嚴格地執行刑罰,實現法律正義和公平,體現監獄維護社會穩定的功能,通過手段創新全面服務於和諧社會建設這個大目標。而改造人的工作更需要科學發展觀和以人為本的核心理念,在追求改造質量的提高上,要增強科學矯治意識,運用好人的轉化規律和適應社會進步的大背景。�

——改造目標日趨合理實際。過去的目標設計存在著理想化的傾向,主要是對罪犯的思想道德目標要求比較高,我們社會主義的監獄在任何時候都要致力於罪犯思想道德的改造,但是在現實目標上,我們更要立足於改造其為守法公民,從而更好的為構建和諧社會服務,同時應當把培養罪犯的勞動技能和健康的心理素質作為教育培養的重點,以期適應重返社會的需要。�

——改造方式日益豐富完善。推動改造主體由封閉的監獄到監獄和社會相結合、由單一的警察向警察和社會志願者相結合、由傳統教育方式向更為科學的量化教育方式的轉變,建立形成多元化的開放教育體系,探索擴大假釋面、開展社區矯正、引進社會志願者和專家教育新路子和新途徑,使罪犯的教育在與社會思想文化的銜接中展開,擴展監獄的教育資源,使監獄的更加文明開放。�

——治監理念日益深化。回顧以往,監獄工作在每個歷史階段都有一個明確的指導思想,在新的歷史時期,面對行刑工作的高要求,先進的指導思想和科學的理論更是不可或缺的,如何在堅持依法治監的前提下,著眼於國際國內的大環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進行理論創新,從而指導行刑實踐使我們理論工作者和各級領導的重要課題。目前法制理念、公平正義的理念、保障罪犯權益的理念、使罪犯融入社會的理念已經在全國的監獄工作中普遍形成,進行歸納和整合已經成為當前的一個迫切任務。�

四、突出重點,全面提升監獄工作水平

應對新形勢的挑戰,適應監獄發展的新需要,必須解決好以下矛盾和問題:�

第一、必須堅定不移地推進監獄體制改革。監獄體制改革是沖關破冰之舉,為新的歷史時期監獄走上科學發展軌道提供了歷史機遇,而其難度和復雜性又是可想而知的。經歷了兩批試點後改革的陣痛和應當付出的成本已經顯現,我認為這都是必要和應當承受的。當務之急是堅定不移的加快推進,從實際出發,堅持分類指導,解決突出問題,用發展的思路解決改革中存在的問題,盡快實現監獄職能的純化,把執行刑罰和改造罪犯真正擺到監獄工作的主業上來,這是提高監獄行刑水平的基礎條件。�

第二必須堅持中國特色和更新管理理念。在當前研究借鑒國外監獄制度的過程中,要堅持監獄的本質屬性不動搖,繼承幾十年來符合中國國情的傳統的經驗和做法,著眼於當前改造方法手段的創新,善於總結分析自己的經驗和教訓,形成明確的揚棄觀,來辯證的吸收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不考慮中國國情照搬照抄,或者簡單地以西方的經驗和做法來作為標准評鑒和衡量中國的監獄工作,都不是科學的,要逐步形成自己的評價和標准體系,這是十分迫切的。要及時更新監獄理念,按照中央提出的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大目標豐富「法制化、科學化、社會化」內涵,建立新理念、新觀點、新方式,並以切實的配套制度措施在行為作風、監獄文化等方面的進行再構造,從而實現理念的真正變革。�

第三是必須加強警察的職業化建設 。每個時期監獄的重大變革都是伴隨著隊伍建設的改革發展展開的。實踐證明,目前隊伍的數量配置和結構要適應當前的形勢發展存在著比較大的障礙和困難,自八勞會議以來,監獄警察的建設在革命化、正規化、現代化方面有了很大的進步,但是在結構、要求、比例以及與當前發展變化了改造工作的需要方面,還沒有作為一項主要矛盾加以理解和解決,在新的歷史時期,應當對此進行研究和分析,制定實行新形勢的警察配置和結構方案,按照總體部署切實加強警察的職業化建設。�

第四是必須加快法律的配套與完善步伐。從目前刑罰執行的現狀看,我國刑罰執行權明顯呈分散狀態。執行部門各負其責,自行其是,缺乏必要的協調和溝通。作為現行的刑事執行法律的主體《監獄法》只能在監獄系統得到較好的落實,無法解決與刑罰執行其他相關機關的問題和沖突。刑罰執行法法律體系應由縱向不同層次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相互銜接、互相配套,形成從第一層次《憲法》到第二層次的《刑事執行法》、《刑滿出獄人員保護法》和《監獄法》、《附加刑執行法》、《社區矯正法》、《未成年犯矯治管理法(或條例)》以及國務院有關條例和司法部部門規章的法律體系。從而使確保監獄工作切實做到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格局,現在來看,按照這一要求,欠賬還比較多,而且制約和影響著監獄改革進程的推進。�

第五是要關注和重視信息化的趨勢和應用。充分利用科技信息手段,服務於監獄的行刑工作,從而在較大程度上提高公平與效率,是我們各級領導應當具備的重要意識,注重信息化建設的涵義不是上幾台計算機,也不是簡單的監控設備和僅僅反映一些信息的區域網,而是要通過當代信息化建設這種平台和手段實現管理理念、管理方式的革命,打造一個獄務透明、改造手段革新、推進教育模式更新的平台,也是實現監獄法制化、科學化、社會化的一種新的機制和新的措施,應予重視和投入。�

第六、必須重視基礎工作。監獄工作重心在基層,加強基層基礎工作更是當務之急。監區分監區的警力配置,警察素質、執法意識、敬業精神,心理狀態都存在許多課題,都須要各級領導予以關注,把基層基礎工作打實打好,我們才有可能談發展、談進步

7. 相對於監禁型的刑罰執行方式,社區矯正有哪些優勢

社區矯正是指將符合社區矯正條件的罪犯置於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願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並促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

社區矯正的適用對象包括被判處管制、緩刑、暫予監外執行、裁定假釋的以及剝奪政治權利並已釋放等5種罪犯。相對於傳統的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監禁刑,社區矯正在罪犯改造效果方面有其無可比擬的優勢,具體有以下幾點:

可以對犯罪起到懲罰作用,實現教育矯治功能。矯正對象必須服從矯正組織的管理和教育,感受到犯罪之後所受到的否定評價。矯正對象的人身自由雖未被剝奪,但其行為受到一定的控制,始終處於社區矯正組織和人民群眾的視野之內,其行為置於監督管理之下,行蹤受矯正組織掌控,有利於培養其良好的思想和行為習慣,從而不敢再以身試法。

可以防止罪犯交叉感染,體現人文關懷。執行監獄矯正的罪犯,由於環境所限,罪犯與外界相對隔絕,與社會脫離,其交流對象除了管教民警,就是同監罪犯,交流的話題滯留在過去犯罪層面,他們之間有通過對犯罪技術的交流,實現犯罪技術上的互補,出獄後可能實施更嚴重更惡劣的犯罪。同時,因身處監獄,罪犯的婚姻家庭等權利受到相應限制。而社區矯正可以使罪犯免受監禁之苦,避免家庭、情感問題,獲得情感滋養,有助於改造不良習慣。

可以使罪犯全方位獲得知識,提高生存能力,降低行刑成本。監獄矯正的罪犯與社會高度隔離,環境封閉,行為能力和方式高度監獄化,只能從管教民警教導或電視、電影等媒介獲得一些表象知識,生存技能得不到有效的鍛煉,因為長期監禁,造成監獄矯正的罪犯回到社會後相容性和適應能力變差,社會歧視明顯,生活就業困難,容易積淀為新的社會消極因素。而社區矯正可以讓罪犯有個自由的空間,根據自身所需,獲得教育和生存技能的鍛煉,保持正常人的生活、工作狀態。

可以使被害人獲得相應賠償或精神安撫。矯正對象以其勞動成果為社會無償佔有或低償佔有的方式補償社會,通過在社區中參與公益勞動,改善社會環境、自然環境。矯正對象可以通過勞動獲得相應報酬,從而實現對被害人的經濟賠償。即使無力賠償,亦讓被害人親見罪犯在公眾面前自我展示其罪犯身份而使其人格尊嚴受損,從某種程度上使被害人獲得精神安撫。社區矯正的應用正是考慮被害人及社會公眾的正義需求和社會安全的維護,適用范圍受到嚴格限制,即主要適用於未成年犯、過失犯、輕微罪犯、人身危險性較小的初犯、偶犯或者表現良好、再犯可能性小的罪犯。

8. 如何結合實際把安全生產紅線意識貫徹到監獄監管改造工作當中

首先要牢固樹立紅線意識,時刻綳緊安全生產這根線,監獄信息化。
監獄信息化的本質就是把矯正管理全面徹底地納入規范化、標准化的軌道,實現管理模式的轉變和創新,大幅提升監獄工作的法律效益與社會效益,降低行刑成本。其中,尤其是監獄教育矯正的中心地位必須得到加強,因此就監獄"以人為本」的理念而言,必須把信息化建設的重點從傳統的「管牢"邁向「改好」。
當前,監獄信息化的投入主要還是在「管牢"(也即監管安全)這一領域,「改好"領域涉足較少(例如:矯正個案標准化專家庫系統)。此外,就人才隊伍而言,民警隊伍專業化分工的建立亟待加強。

9. 判斷分析題:1.判斷分析司法活動包括監獄的執法活動

依法行政、強化監督及司法救濟是監獄行刑法治化的必然要求
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治國方略,監獄作為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依法治監。罪犯是公民,也是社會的一分子,從法律角度而言,其基本的公民權利及其他合法權益,必須得到尊重私保障。監獄作為國家刑罰執行的專門行政管理機關,只有依法行政,正確適用行政自由裁量權,加強監督,接受司法審查,才能切實使罪犯的權利得到保障及最終救濟,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應然理念變成實然狀態。這也是監獄行刑法制化的必然要求,是依法治監的核心內容。
一、明確監獄的性質
在現實社會實踐活動中,根據許多學者的觀點,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活動是代表國家對危害統治秩序的行為進行追究,並以強制力將國家強制力付諸實施的活動,因此,他們都是屬於司法機關。但依據我國法律,監獄作為行政機關並沒有享有司法權,而只是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屬於行政機構,其執法活動在性質上也屬於行政執法,按照行政與司法分開的原則,監獄機關的活動不應屬於司法活動的范圍,不應看作是刑事司法活動。
執法與司法是兩個既有區別又有聯系的概念。執法又稱法的執行,狹義的執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貫徹、執行法律的活動。從廣義上講,司法也屬於法的適用的一種形式,司法是一種特殊的執法活動。司法動用國家司法儀依法裁判案件、解決爭端,其主要職能在於依法解決爭端。因此,司法是專門的、享有國家司法權的司法部門實施的,具體動用司法權裁判案件的活動,而其他的執法機關,包括監獄機關,本身非處理爭議的司法部門,依法不享有司法權。
為了明確監獄機關行刑活動的行政執法性質,而不是刑事司法活動我們有必要比輥一下執法司法的特點和原則的區別。
(一)執法和司法具有各自特點
1、執法的特點。(1)主動性。行政執法的主動性,是指行政機關運用法律時一般是主動的、積極的,不像司法機關那樣在司法活動中居於被動的"不告不理"的地位。(2)非對等性。行政執法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法動用行政權對社會進行管理,因而在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存在著主體與客體的不對等性。(3)主體的法定性。行政的執法對主體有嚴格的限定,由國家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或委託的組織行便。
2、司法的特點。(1)主體法定性。司法的主體是國家司法機關。(2)事後調整性司法對現任的審查、宣布私強制執行,針對的是已經發生過的事件。因而它體現為一種亭 後調整。(3)程序法定性。司法是嚴格按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所進行的專業活動,因此,程序性是司法的一個最重要、最顯著的特點。(4)司法權威性。只有享有特定司法權的國家內關,才能進行司法活動,這樣的活動具有極大的權威性。
(二)執法與司法遵循的原則不同。
1、執法的原則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合法性。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的執法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規定了行政機關活動的極限、手段、方式,行政活動必須符合這些法律規定,一切行政活動都必須以法律為依據,法無明文規定不得為之;嚴格遵守法律的有關規定,違法者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2)合理性。所謂合理性原則是指行政行為內容光煥發要客觀、適度、符合公平、正義等法律理性。(3)責任性。所謂責任執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必須對自己所實施的行政活動承擔責任,整個行政活動應處於一種負責任的狀態,不允許行政機關只實施行政活動,而對自己的行為不承擔責任。(4)效率性。要以行政執法活動能以"低成本、低投入、高產出、高收益"的效益原則為追求目標。所謂執法效率原則是指在行政執法活動申,要做到迅速、及時、准確、有效。
2、司法的原則主要是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司法適用乎等。司法適用平等原則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一憲法原則在司法適用中的具體化。"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具體到司法適用上是各級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司法人員在處理案件、行使司法權時,對於任何公民,不論其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別,也不論其出身、社會地位和政治地位有何不同。在適用法律上平等,必須象對待任何公民一樣,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應有之義。(2)司法權獨立。司法權獨立是指司法機關獨立於其機關、團體和個人,司法機關行使其職權只服從法輯不受任何其他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千涉。(3)實事求是,有錯必糾。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意味著在審理案件中應該盡量避錯誤,一經發現錯誤就應及時糾正在什麼范圍內發生錨 毛就在什麼范圍內糾正。這一原則在具體的法律實施中要求法官司不得枉法裁判。(4)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以事實為依據,就是司法機關對案件做出處理決定,只能以客觀事實為基礎,不能以其他東西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就是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時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辦事,把法律作為處理案件的唯一標准和尺度。
比較執法與司法的特點原則,我們可以更加明確地看出,二者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活動,必須嚴格加以區分。監獄作為國家行政機關的職能部門,不是司法機關,沒有司法權,其執法活動屬於行政執法,行使的是行政權,而非刑事司法權。雖然監獄行政機關執法活動不同於一般的社會行政執法活動,有其特殊性,但依法行政仍是監獄機關行刑活動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唯如此,才能在保障罪犯公民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的前提下,確保行刑秩序,達到有效懲罰和改造罪犯的目的。
二、行刑活動中違法行政的主要表現。
因為監獄行刑法律關系是一種特殊的行政法律關系,罪犯也是行政法律關系中的主體。作為行政相對方的罪犯比普通公民處於更加弱勢的地位,但罪犯作為行政法律關系主體而應有的法律權利仍然存在。而監獄經常做出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以有效管理、教育罪犯,這些行政行為多是強制性、限制性的要求,加之監獄及獄警更多的是站在政治立場上對待罪犯(而筆者以為依法辦事就是講政治,專政不是暴政而是法制化活動, 必須遵循法治原則,因為平等、公正、人道是賦予每一個公民最起碼的權利,不因其罪犯身份而不享有這些基本公民僅)。輕視罪犯基本的公民權利及其他合法權益的現象有普遍性,受到侵權而又無有效救濟是罪犯面臨的現實問題。了解監獄行政執法活動中的違法表現,對促進監獄機關依法行政,加強監獄執法監督及建立司法救濟的必要性是十分有益的。
(一)監獄及其獄警具體行政行為不法的主要表現。
所謂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在行政管理過程中,針對特定的人或事採取的具體措施的行為,其行為和的內容和結果將直接影響某一個人或組織的權益。對監獄而言主要有行政特許行為、行政獎勵行為、行政處罰行為、行政裁決行為等等。這些具體行為的內容是社會行政管理所沒有的。可以說,罪犯的生存和其各種合法權利的行使完全依賴見監獄及其獄警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正因為這種全方位的行政管理活動的存在,易使獄警形成特權意識,往往發生具體行為不法及濫用行政自由裁量權的現象。所以,罪犯公民民權利及其他合法權益的保障成為國家乃至全社會都應關注的問題,監獄更應高度重視。
1、具體行政行為不合法的主要表現。(1)不履行法定義務;(2)法律法規及其他規范性文件錯誤;(3)違反法定程序;(4)越權;(5)主要證據不足;(6)不聽取罪犯意見; (7)與法律抵觸的行為;(8)缺乏明確性;(9)適用錯誤方式;(10)自設罰則,法外行權;(11)濫用懲罰性權力;(12)不遵守公民普遍適用的憲法和法律。
2、具體行政行為不合理的主要表現。其一,濫用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表現;(1)不合理的決定;(2)不符合法律目的、原則和精神;(3)基於不正當目的;(4)出於不良動機; (5)行為客觀上與法定目的不一致;(6)不應有的疏忽;(T)不正確的認為認識;(8)違反客觀規律性;(9)不適當的遲延;(10)故意不作為;(11)不一致的解釋;(12)不尋常的背離;(13)不當授權;(14)程序濫用;(15)不得體的方式;(16)違反公正觀念;(17)濫用特許權。
其二,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主要表現。(1)相同情況不同處罰;(2)不同情況相同處罰;(3)末考慮相關因素;(4)考慮不相關因素;(5)畸輕畸重;(6)反復無常。
(二)監獄抽象行政行為不法表現
所謂抽象行政行為,是指以下特定的人或事為管理對象,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遠范性文件和行為。監獄常制定法律、法規以外的其它規范性文件,實施對罪犯的管理,主要不法表現有以下幾個方面:
1、與法律、法規甚至憲法相抵觸;
2、與上一級規范性文件相抵觸;
3、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統一,相矛盾;
4、制定隨意,不講程序,不負責任;
5、不穩定,朝令夕改。
實踐中,濫定規章制度的遠不止以上所列諸種現象,應當清理、禁止,並加以規范,也更證明了對監獄抽象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的必要性的迫切性。
三、對監獄依法行政的理性認識。
監獄作為專門的刑場罰執行行政管理機關自罪犯收押開始啟動,至罪犯釋放結束。雖行政管理活動監獄與罪犯之間形成了特殊的監獄行刑法律關系,和一般行刑法律關系相比有其特殊性,但性質未變,依法行刑就是依法行政,或者說監獄依法政就是要依法行刑。要實現依法行刑道德要對行刑活動有科學的認識,掌握行刑矛盾,理性認識罪犯權利,了解限制行刑權力的重要性。
(一)對行刑矛盾的分析。
刑罰的本質是懲罰,但行刑要以改造罪犯為守法公民為根本目的。圍繞這一目標,監獄在對罪犯進行嚴格監管的前提下,還要組織罪犯進行勞動、學習等等。罪犯的現實需要和由這些需要所決定的行為,和監獄對罪犯的要求常常是沖突或對立的。這種沖突或對立盡管趨勢是趨於協調或統一,便貫穿於整個罪犯的改造過程申,形成了改造與被改造過程中的諸多矛盾。下面擇要分析。
其一,渴望自由的強烈願望與滿足願望的行刑水平相對過低,是行刑過程中的最基本矛盾。剝奪罪犯的人身自由是行刑的最基本內容,也是罪犯產生痛苦的直接原因。罪犯因為不適應而產生的痛苦越大,對其自由的渴望也就越強烈。由此,可能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也可能導致罪犯對抗改造,甚至重新犯罪。而要使罪犯安心服刑,早日滿足獲得自由的願望,真正改造罪犯成為守法公民,則仰賴於行刑質量,執法水平。監獄總體行刑水平較低,懲罰與改造活動的法治程度較低,二者之間的矛盾仍是我們監獄行刑活動中的基本矛盾。
其二、害怕體力勞動與強迫勞動是行刑活動中的主要矛盾。好逸惡勞是相當一部罪犯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監獄的強迫勞動更使罪犯從心理上抵觸勞動,目前仍有許多監獄進行超時超體力的高強度勞動,勞動基本無償,分工不合理,乎均主義、勞動保護及生產安全未有足夠重視,甚至忽視,勞動考核不公,沒有切實可操作的法律規范保護等,使害怕體力勞動與強迫勞動的矛盾成為監獄行刑活動中的主要矛盾。短期內不會改變。
其三、認罪與不認罪是行刑活動中的普遍性矛盾。一般行政執法活動中,執法者與相對人的關系是具有非對等性,雙方之間也會有許多矛盾,但在行刑過程申,要求罪犯必須認罪,它帶有懲罰性和不確定性。這種主觀性評價和要求與一般行政執法活動的諸多矛盾相比,使認罪與不認罪這一特殊性矛盾成為行刑活動中的普遍矛盾。對這種特殊的普遍性行刑矛盾必須有深刻的認識卻把握,才能有效解決這一矛盾使罪犯真正安心改造,自覺接受改造。
實際上,在行刑過程中,還有許多矛盾存在,不同時期、不同監獄、不同的執法水乎,還會有許多不同的具體矛盾存在和產生,宏觀世界反映了監管改造工作的艱巨性和復雜佳,也對監管改造執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行刑執法活動申,如果沒有公正執法的保證,沒有獄警的守法表率,懲罰會不公,改造會無效。
(二)對罪犯權利的理性認識
首先要從思想上認為罪犯權利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其一,罪犯作為人也有其基本的需要,而這些需要反映在法律上就是他們的權利。其二,罪犯是法律概念,而不道德概念。罪犯雖然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他們仍是國家的公民,仍依法享有未被剝奪的、憲法、法律賦予的權利,作為行政相對方,仍然享有參與監獄運作的權利。其三,權利與義務是統一體,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既然規定了罪犯這樣那樣的義務,那麼,他們必然享有相應的權利。其四,各種法都是以規定法律關系主體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罪犯不僅是監獄行刑法律關系主體,也還是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可見,罪犯權利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是合理、合法的。它有兩層含義:一是罪犯也是公民,也受國家法律約束、管轄和保護;二是刑罰關系也是一種權利與義務關系;南昌不是單純的權力關系。由此,國家在對罪犯實施懲罰的同時,也負有保障罪犯公民權利的義務,獄警依法享有對罪犯實施懲罰和改造的權利,同時也負保護罪犯合法權利不受侵害的權利。
其次,客觀認識罪犯權利的存在形態。罪犯的權利存在四種不同的形態,第一種形態表現為依法被剝奪或限制的權利,這是刑罰本身的內容。監獄的職責就是要將這些剝奪或限制依法付諸實施。第二種形態表現為法律明確規定罪犯享有的權利,這是針對罪犯的特殊性權利,監獄必須無條件保障。第三種形態表現為法律沒有剝奪,但罪犯人身自由被限制和剝奪,以致那些有賴於人身自由才能行使的權利,實際上處於停止狀態,監獄可以作
為特許權有限制的依法使用。第四種形態表現為法律沒有明確針對罪犯規定也沒有必須剝奪與人身自由無關的任何公民都享有的權利。這是罪犯作為公民的普遍權利,這些權利監獄必須依法保障,不得侵害。而這是最易被忽視和受到侵害的權利。實踐中有一種誤解,那就是這些權利法律沒有對罪犯明確規定,所以罪犯不享有這些權利。
第三、認真掌握罪犯權利的特點。罪犯的權利區別於一般公民的權利而具有以下特點:一是特殊性。特殊身份產生的特殊權利,這與其公民特殊身份產生的特殊權利無本質不同,不能由此強化罪犯特殊身份,在法律面前應淡化甚至消失。二是權利的義務化。監獄將勞動和受教育的公民權利和義務,看作是罪犯的義務。三是動態性。隨著改造表現、刑其變化、服刑場所的變更而動態變化的權利。四是依附性。罪犯的許多法定權利必須依靠獄警 履行義務才能實。五是不完整性。與一般公民相比,有的權利被限制或剝奪。
(三)限制懲罰性權力,保障罪犯合法權利。
首先,監獄應認真落實罪犯權利保障措施擇罪犯權利手保護主要應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採取各種措施保障罪犯的權利盡可能地不被侵犯,二是如果合法權利受到侵犯,罪犯要能通過一定的程序及時獲得法律的救濟。目前這方面還缺乏專門的法律、法規,罪犯的合 法權利受到分割常常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救濟,甚至是無法律救濟,這不利於建立穩定的行刑秩序,不利於罪犯的改造。
其次,加強對懲罰性權力的限制。第一、懲罰要有合法依據。一是要確保來源合法。懲罰性權力包括刑罰的懲罰和非刑罰性的懲罰。後者生要表現為對違規罪犯採取行政處 罰,懲戒性措施,以及對罪犯合法權利的非法剝奪或限制。懲罰就是處罰,處罰必須依據法律,絕不允許法外施罰。懲罰性權力來源的合法性問題,主要表現為違法授權和各行其是。二是確保主體合法。實踐中,由於警力緊張的原因,直接管理得不到有效落實,職工或罪犯骨幹也有管理罪犯的權力。導致主體不合法和行刑權的旁落。三是確保程序合法。 四是要提高獄警個人行為的合法性。第二,懲罰的節儉性問題。所謂懲罰的節儉性,也就是監獄在行刑過程中,要力求以最小的成本支出,獲得最大社會效益。為此,一要加大對原判刑罰的調節力度。二要大力發展非監禁刑罰執行方式。第三。權利的保障性。獄警對懲罰性權力的濫用和不當動用在本質上表現為對罪犯權利的侵犯,因此,對懲罰性限制,也就是講對罪犯權利的保障。
四、監獄依法行刑的展望。
依法行刑實際上就是要依法行政。釜底抽薪法行政是監獄機關行使權力的最基本的准則,監獄機關依法行政就是指監獄及其民警行使行政權力,管理獄內公共事務必須有法可依,依法辦事。法律就是監獄機關及其民警的規范,也是人們對其行為進行評判的標准和尺度。一般而言,監獄機關依法行政意味著:(1)職權法定;(2)法律保留;(3)法律優位;(4)依據法律;(5)職權與職責統一。職權法定是指監獄機關及其民警的職責許可權是由法律規定,獄警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超越職權,不得濫用職權,也不得將職權轉讓非公務員及罪犯行使;法律保留是指對某些事項沒有授權監獄機關即不能做出,原則就是違法;法律優位是指監獄機關行政活動均不得與法律相抵觸,應受到現行法律的約束;依據法律是指監獄機關及其獄警在做出行政行為時必須有法律依據;職權與職責統一是指行政權是法律賦予監獄機關及其獄警的一種職務權力。這種權力要求監獄機關及其獄警必須行使不得放棄,否則構成瀆職,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監獄行刑法治化要求監獄依法行政。監獄行刑的發展應當是執法程序法制化、完善行政救濟制度加強對行刑行政活動的司法審查,保護罪犯權利與維護行刑秩序並重。如是,監獄行刑法制治才是切實的。
(一)執法程序的法制化
我國歷來是一個輕程序重實體的國家,監獄行刑執法人員行為的不規范性是目前最大的問題。實體法的公平性並不能自然地保證程序上的公平性,正當的目的不能使不正當的程序、手段合法化,正當的目的只能通過正當的程序、手段在公正的場合來達到。而且,程序上的公乎性作為法律形式化要素,也具有重要意義 —— 當程序公平時,實體法的公平就能更有實效;而當程序不公平時,實體法的公平的明燈就可能熄滅。加強執行程序法治建設顯得多麼重要。
(二)完善監獄機關行政執法的救濟制度
完善救濟制度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西方國家為了推進依法行政,對因行政執法權和使用不當而遭受權益侵害的行政相對人,提供了有效的權利。事實上,對行政相對人的救濟,不僅包括行政救濟,也包括司法救濟;不僅有事後的救濟,也包括事中的救濟。在這方面,我國也已初步確立了救濟制度體系,如現已實施的《國家賠償法》、《行政復議法》等法律、法規。但是,還很不完善。尤其對於罪犯而言,更存在操作上的困難和有效的程序保障。還應進一步完善立法,因為罪犯也是公民,也是行政相對人和行政主體,立法者必須考慮這一點。
(三)罪犯權利保護與行刑秩序維護並重。
維護行刑秩序,確保監所安全穩定是監獄工作的基本任務。實踐申,監獄為了確保穩定,往往輕視、忽略、甚至剝奪罪犯的一些基本權利。在監獄行政執法活動中,應當將二者並重,既要保持良好穩定的行刑秩序,又要保障罪犯合法權利不受侵害。實質上,二者是相輔相成,互相促進的。
(四)加強對監獄行政執法活動的司法審查。
依法行刑是依法行政的特殊要求,但仍在依法行政的范疇內,是依法行政的部分,並不是獨立的,必須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則和要求。監獄行刑只有做到了依法行政,才能稱為依法治監,才能切實保障行刑成功有效。監獄作為行政執法機關,僅靠內部監督及現有的法律監督模式及社會監督是遠遠不夠的,實踐反復證明了這一點。依法行政,必須制約行政權,而最有效的,根本的制度當是司法審查。法院不僅應對監獄機關獄警的具體行政
行為享有司法審查權,而且應對其抽象行政行為行使司法審查權。對於特殊的公民罪犯,其公民權利處在隨時被剝奪侵害的狀況申,其權利行使具有被動依賴性,切實有效保障罪犯基本公民權利及其他合法尤為重要。而在司法審查過程中,強調"個人本位",罪犯個人作為獨立的主體,處於和監獄機關法律上平行的地位。監獄機關一旦侵犯罪犯個人的人格尊嚴、危及個人法律賦予的權利和利益,罪犯變可以通過法院行使司法審查逆行平衡,司法審查以保護罪犯合法權利為直接目的,體現了對罪犯個人權利的真正尊重,是罪犯合法權益的最後保障,也是維護行刑秩序,乃至社會穩定的有力武器,唯有此才能體現法律至上、司法權威,真正實現依法治監。
在當代中國,司法審查指的是法院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就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之合法與否行使審判權,維護監督行政主體依行使職權或履行職責的法律制度。在國外,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被看作是現代國家法治原則的要求。他們認為,行政機關必須受到法律的制約,沒有司法審查,依法行政就是一句空話。按依法行政原則,所有的行政行為,包括抽象行政行為在內,除去法律
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必須在司法的控制范圍內。既然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存在侵害行政管理相對人一方權益的可能,那就不能將其排除在司法審查之針。
司法審查制度是法律控制權力,實現法治的最佳制度設計,也同樣是促進和保障監獄機關依法行政的有力手段。監獄有比其他行政機關更為強大的行政管理權力,一方面監獄行政權利的存在是保障罪犯合法權益及維護監獄循序的需要,另一方面,其行政權力存在著被隨意設定以及被濫用的可能,面對強大的監獄機關行政權力,罪犯的個人合法權益、權利的維護顯得很脆弱,極易受到侵害。監獄機關及其獄警做出的大量行政行為,與作為
行政相對方的罪犯的權利之間,如果沒有司法權的最後維護,雙方之間不可能達到平穩關系。要保證監獄機關及獄警行政權力的正常行使,一般而言,只有在外部制約機制比較健全、有力的前提下,內部制約機制才能發揮最大的效用。對監獄機關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才能便監獄機關行政權力從法律之上走到法律之下,接受法律的約束。否則,其行政權遵守法律完全依靠權力行使者—— 監獄及其獄警自律,這種自律是不牢靠的,甚至是無
效的,實踐也充分證明了這一點。
五、形成有效監督機制,保證監獄依法行政
對於監獄機關及其獄警而言,依法行政,首先要全面依據法律辦事,不是有的法要依,有的法可以不依;也不是只依特殊法,不依一般法。其次,是要嚴格依法辦事,不僅要嚴格遵守實體法,還要嚴格按執法程序辦事。再次是要節約成本,高效率執法,做到及時、准確、低成本。最後,要做到違法必糾,強化現任追究,加強監督,形成科學有效的監督機制。根據權力只有以權力來制約,不能自己監督自己,不能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這三條法律公理,對監獄機關內部行政體系而言,應加行政監察的職能作用,它是內部法律監督機制,目前還沒有充分發揮作用末引起足夠的重視。對監獄及其獄警的行政權力的外部監督,目前主要有法律監督形式是檢察院的監督,因為這種形式具有行政活動的性質,檢察官不是居中的裁判人,不是司法法官,沒有權威性,也沒有公正的形式,實踐也證明僅有這種外部法律監督是不夠的。所以,最有效的外部監督形式司法審查機制必須發揮作用,如此,三者有機結合,才能形成對監獄行政權的科學有效的法律監督體系,充分發揮法律監督的作用,達到以權力制約權力的法理要求。有了強有力的法律監督,其他各種形式的監督也會充分發揮作用,促進行政權的自我約束,促進法律監督的有效發揮,形成全面、健康發展的監督體制。
監獄行刑的法制化,要求監獄必須依法行政,行政權利只有最終受到司法權的制約,才可能使行政權與罪犯權利之間的關系得到平衡,才能真正保證罪犯與獄警、普通公民的平等關系,實現對罪犯的公平。只有監獄與罪犯關系得到了法律的衡平,行刑秩序才有根本保障。所以懲罰與改造罪犯必須在罪犯基本公民權利和其他合法權利得到保障的前提下,才能達到目的。總之,監獄行刑法制化不是一朝一夕之事,還需要國家立法支持,監獄內部行政體制要改革,強化監督,司法機關的審查權能作用要充分發揮等等,這樣,依法治監才會切實從人治狀態達到法治狀態。

10. 為什麼有些國家執行死刑的成本大約是終身監禁成本的十倍呢

許多人認為,無期徒刑要關押犯人一輩子,因此無期徒刑花費較死刑高,無假釋可能的無期徒刑花費又更高,故死刑可減少花費,他們也認為「為何要花納稅人的錢養罪大惡極的死刑犯?」,並據以主張死刑存續。
在台灣,關押一名囚犯一年約需20萬,無期徒刑囚犯平均服刑年數為30年,而死刑犯羈押年數則會因審判程序而拖延甚久,例如徐自強案便已羈押超過13年[40] ,蘇建和案也羈押超過11年。死刑若僅論以行刑及關押戒護的相關成本,在不考慮訴訟審判的卷證成本與其他社會成本下也許相對較低。然而,在訴訟審判時,律師費、進行訴訟的卷證成本、司法官開庭的成本,僅僅一個審級的成本就超過百萬,三審定讞成本便已高於行刑的總成本。更何況在重視人權的民主國家,死刑為求謹慎並防止冤案發生,往往會提供非常上訴等救濟機制,導致救濟審判成本更為高昂,遠超過監禁犯人的成本,此問題在美國尤為明顯,據統計,把一個人判死刑並且執行,在美國大約要花上兩三百萬美金,比無期徒刑貴了好幾倍。部分廢死支持者便據以主張廢死可減低社會成本。[41]
然而,由於救濟機制的存在,理論上死刑審判應較無期徒刑正確、誤判率亦較低;又無期徒刑保有事後打官司救濟的機會,可能再增加為數不等的官司成本,僅比較刑罰執行前的審判,可能有失客觀。目前為止,死刑與無期之審判成本及審判正確率孰高孰低,尚無確切定論。然而救濟制度的意義是以金錢和人力換取降低誤判率,本質上與刑種無涉;倘使救濟制度成本過高且證實無法降低誤判率,應改善的也是救濟制度(即死刑司法程序比照無期徒刑辦理)而非死刑制度,故考慮刑種時,救濟制度這個變因應受控制。
廢死支持者則主張,重刑犯可能知道一些重要的事實,在未來可能幫助釐清其他案件,執行死刑有毀滅證據的疑慮,令真相無法澄清,而使司法伸冤成本提高,若死刑司法程序比照無期徒刑辦理,反而會讓誤判率提高,造成冤死的社會成本更是無法計數。
在良好的獄政管理下,囚犯仍能藉由勞動為社會再創造價值,從而降低成本,即使囚犯不事生產,基於罪犯會從事犯罪行為,國家社會也有一部分連帶責任,負擔監禁費用也是必須的。監所內已關押性侵犯、毒品犯、竊盜犯、強盜犯……等許多罪犯,死刑犯數目甚少,全部處死也無法減少獄政的固定成本。若以終身監禁不得假釋取代死刑而造成監獄爆滿,以及管理費用大增,也是要檢討刑事政策、社會文化、道德價值觀、社會福利。死刑支持方則批評,部分國家的獄政管理不佳,有監獄暴滿、空間不足的問題,且人力、醫療照護、心理咨商資源亦相當缺乏,令囚犯創造價值恐難實現,若主張廢死,應先改善獄政問題。
若以降低成本做為死刑存續主張的依據,就相當於精神疾病患者、植物人、重症病患、身心障礙者,特定罕見疾病者,本身沒多少生產力,也需要花費大量人力物力去照顧,不可因為不想負擔這些成本就予以遺棄任其自生自滅,甚至故意殺害。而依綁匪的邏輯:「人質可能會逃跑,守著他多麻煩,現在就宰了他以免夜長夢多。」或「撕票吧,不要留活口,這樣每餐還省一個便當。」對綁匪來說,自己的便利比人命重要,錢比人命重要。對我們來說呢?也是方便和省錢比較重要嗎,可是,可以這樣嗎?同樣地,我們不得因為重罪犯人格有缺失就剝奪其生命,基於對於所有生命的尊重,效益考量在此不適用。當多數人願意多付出金錢心力維護對人的尊重原則,這個原則最終將能消除戰爭、壓迫、歧視等結構性的傷害。